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什麼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男方

什麼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男方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58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什麼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男方,夫妻離婚時,雖然說都是孩子的親生父母,理論上給誰都可以,但是法院在判決時不可能將孩子判給雙方,以下什麼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男方。

什麼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男方1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6)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什麼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男方

男方如何爭取撫養權?

對應以上條件,男方爲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八個方面準備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入的證明。

要麼是離婚夫妻協商之後的結果,要麼就是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判決。一般在離婚夫妻因爲撫養問題產生爭議的時候,就需要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一切以孩子利益爲根本出發點,要是將撫養權判給男方,意味着此時男方的撫養可能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更有利。

什麼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男方2

撫養權多久能判下來

人民法院對撫養權案件作出判決後,如果是一審判決的,判決書自送達到當事人15天后生效,如果是二審判決書,自作出後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二審裁判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什麼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男方 第2張

撫養子女的一方不想繼續撫養子女的,是可以與另一方協商變更撫養權的,協商處理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1、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2、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3、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什麼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男方3

撫養權判決後拒不執行的法律後果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離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一個很煎熬的話題。尤其是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自己未來能否正常探望、能否與孩子正常溝通,都是未知數。前段時間,我接到了一位母親的求助,她被法院列入執行失信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原因是離婚訴訟時孩子的撫養權判歸了對方,女方認爲對方平時對孩子不管不顧、不瞭解孩子,孩子交給對方,這對孩子很不利。於是,女方便將孩子藏匿了起來,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男方申請了強制執行,最終女方被列入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女方原以爲執行階段拖一拖,自己就可以過段時間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重新拿回孩子的撫養權,然而,一審、二審皆敗訴。

什麼情況下撫養權會判給男方 第3張

一、撫養權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是否適用強制措施

沒能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爲了不失去孩子,選擇藏匿是一個很常見的做法。很多人認爲,在撫養權層面,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不是什麼大事兒,畢竟涉及到人身、行爲,法院難以強制執行。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人身的確不可強制執行,但不等於不能適用強制措施,這完全是兩個概念。撫養權判歸對方後選擇藏匿孩子,這並不是一個新鮮事兒。

早在1998年,湖北某地方法院便就孩子撫養權強制執行一事請示過最高院,最高院的答覆是作爲司法解釋性文件,至今有效,即《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人身可否強制執行問題的覆函》,該文件明確規定,生效判決應當予以執行,但涉及孩子人身,應注意執行方法,不得強制執行人身行爲,但對非法干預執行的人員,可酌情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也對拒不交付作出明確規定。

總結而言,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但對拒不配合這一行爲的,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二、對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能採取列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麼?

對於該部分,也存有爭議,有些人認爲對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可以納入失信人名單,但不應當限制高消費,因爲撫養權交付是行爲的給付,並不涉及金錢義務。也有人認爲本着善意執行、家事案件法情理膠着、本着化解矛盾角度等情況,不應當直接採取強制措施,應當注重調解,促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強制措施只能作爲萬不得已才能採取的手段。以上幾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依據《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是符合列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的條件的,此外,強制措施還有拘留、罰款。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