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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有家暴不肯離婚怎麼辦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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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有家暴不肯離婚怎麼辦?家暴這個詞語在近幾年夫妻婚姻中出現的頻率非常高,很多女性都希望能與有家庭暴力的老公離婚。下面爲大家介紹老公有家暴不肯離婚怎麼辦。

老公有家暴不肯離婚怎麼辦1

可以起訴離婚。家庭暴力是可以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女方還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具體賠償金額由法院決定。但是女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家庭暴力行爲的存在,比如報警記錄及醫院檢查記錄等等,如果女方不能提供證據,在實踐中訴訟離婚時,如果對方還是不同意離婚,一般第一次起訴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在等6個月再次起訴後,即使對方不同意,法院也一般會判決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老公有家暴不肯離婚怎麼辦

5、有其他重大過錯。

遭遇家庭暴力怎麼辦?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綜上所述,老公實施家庭暴力會給女方造成身心傷害,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的要求,如對方執意不肯離婚,女方應當走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訴離婚。家庭暴力是法定過錯,法院會支持女方的訴求,並且,女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法院也會支持。

老公有家暴不肯離婚怎麼辦2

老公有家暴不願意離婚的,妻子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家暴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老公有家暴不肯離婚怎麼辦 第2張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老公有家暴不肯離婚怎麼辦3

家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爲受害者應當儘早的收集和保存相關的證據,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時候,是收集證據的最佳時機。如果時間過長,沒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滅失,這對於事後的權益的保護和救濟都會造成不利。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麼可以儘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託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後,若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並製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爲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爲,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爲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老公有家暴不肯離婚怎麼辦 第3張

5、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6、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爲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採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7、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爲附着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爲並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爲了讓辦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官,能有一本專業的資源手冊,幫助其做好法律規則、性別平等理念、家庭暴力理論知識、審判組織保障等方面的準備,以利於提高辦案效率和分配正義的質量,更好地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最高人民法院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制度《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雖然是法官的辦案指南,但其受益主體並不限於法官。律師、當事人、研究人員以及所有關注家庭暴力司法救濟途徑的人士都可以從本指南中獲得自己需要的知識、教益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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