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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存在的形態有

來源:秀美派    閱讀: 1.4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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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權利、法律權利和實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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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已爲世界各國所公認。《世界人權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人權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的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性傾向、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

人權強調了人在其生存和發展中,因其自然性和社會性,所產生的必不可少的權利,這有兩層含義。

一是個人在其生存和發展所必須的條件中是自主的,二是個人在其生存和發展所必不可少的權利中與他人是平等的。

基本權利

個體人權的基本權利包括一般基本權利和其他基本權利。

一般基本權利如尊嚴權、人格權和精神自由權等,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被國家或他人剝奪,平等具有絕對意義;其他基本權利包括人身自由、政治權利和政治自由、財產權等可以在一定條件被限制或剝奪的權利,這裏的平等具有相對意義6。

特殊權利

特殊權利是指特定人羣(如老人、婦女、未成年人、殘障人、軍人、人大代表、戰俘、服刑人員等)的公民權利,他們除了享有所有公民普遍的基本權利外,還有一些需要特別強調的基本權利。憲法提出強調這些羣體的基本權利,原因在於這些特別羣體的權利容易被忽視或受到侵犯。

具體內容

目前國際社會對於人權內容與分類的討論未有定論,各理論之間既有衝突也有共性。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和實踐互不相同,但對一些人權基本內容的理解觀點一致,以下列舉部分共識:

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7]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8]。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中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

自由權

自由權是指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個人的基本權利。自由是相對紀律而言,沒有絕對的自由權,行使自由權不能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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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財產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爲人支配物,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

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爲支持,那麼,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佔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在自己晚年使用,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

尊嚴權

尊嚴權是指個體受他人尊重,而不受他人言語與非言語所造成的個體損失的權利。尊嚴權是對個體人格尊嚴的保障,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無尊嚴,那麼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公正權

公正權是指在尊嚴和權利方面,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1條就宣稱:“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公正權是爲了將人權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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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爲人權

所謂人權,是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按其本質和尊嚴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所謂人權,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人人基於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

價值依據

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明確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權作爲“人因其爲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作爲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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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思想

政府觀點

中國政府和人民從自己的歷史和國情出發,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和長時期革命和建設的實踐經驗,在積極參與國際人權領域中的活動和對外人權鬥爭中,將人權的普遍性與中國歷史、文化和現實的特殊性結合起來,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人權觀。這種人權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人權普遍性的原則必須同各國國情相結合——第一是指人權主體的普遍性,即人權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國籍、社會出身、財產狀況、文化水平等,都應當享有的權利;從國際上說,則是所有民族和國家都應當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權利。第二是指人權原則和人權內容的普遍性。

(二) 人權不僅包括公民政治權利, 而且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及包括人民批評政府的權利和公開提出不滿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一個人的意志和觀點都應該受到保護,但煽動和侮辱及誹謗性的言詞是明顯違反法律的。

(三)生存權和發展權是基本人權,沒有穩定的社會,健全的法律,每個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都是不能保障的。

(四) 人權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人權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全世界人權觀的`基本原則之一,對於嚴重的犯罪行爲,我國的立場是主張死刑。

(五) 穩定是實現人權的前提,發展是實現人權的關鍵,法治是實現人權的保障,政治權利也是保障人權的一種方式,——人權的實現離不開穩定和自由的社會,政治和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離不開民主和法律的保障,所以民主立法是關鍵所在。

(六) 法律是一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但人權在本質上是全人類的問題,改善人權,是世界上每一個人類都應該重視的問題,但改善中國人權同時也是中國的內政。

(七) 評價一國的人權,是言論自由的問題,每個人都有每個人觀點,但如果割斷歷史,脫離國情,片面看待,甚至肆意挑唆和攻擊,也會使當事國人民的感情受到傷害,這是不道德的行爲。

(八) 對話與合作及互相提示性的監督是促進國際人權發展的良好途徑——我們主張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開展人權領域的對話和合作,及希望國際社會提出意見,一個人都會有很多缺點,何況一個國家呢,人無完人,國家也是如此,瞭解缺點,改正了就一切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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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含義是什麼?

法律分析:

人民應當平等享有的權利。人權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權,同時包括人身自由、民主權利及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它既是一項個人權利,又是一項集體的權利,其中包括國家的獨立權和發展權。

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權利;後者是指作爲個人的.社會存在方式的集體應該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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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 爲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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