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徵稅範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
首先,對於城市土地的轉讓,土地增值稅是必須徵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出讓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收取,不得附加其他任何費用。
其中,包括土地增值稅、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這就意味著,對於城市土地的轉讓,土地增值稅是不可避免的。只有通過支付土地增值稅,才能夠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
其次,對於農村土地的轉讓,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範圍也在不斷擴大。近年來,我國政府出臺了許多政策,鼓勵農村土地的流轉和轉型,以加快農村產業結構的升級和城鄉一體化的.發展。
針對這一情況,2016年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進行了修訂,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標準進行適當下調,並允許將部分土地增值稅上繳給農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政策,對於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其三,對於土地改良增值收益的徵收範圍也在逐步拓寬。土地改良增值收益是指農村土地流轉、城市建設、旅遊開發等過程中,在進行必要的土地改良後,土地的增值所產生的收益。這一收益的徵收範圍,一度備受爭議。
但是隨著我國城鄉建設和土地流轉的發展,改良土地增值收益的徵收範圍也在不斷拓寬。例如,在湖南省岳陽市,就出臺了《岳陽市土地改良區土地增值收益實施細則》,規定對於土地改良區內的鐵路、高速公路、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旅遊開發等產業專案,應當徵收土地改良增值稅,以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當地經濟發展。
綜上所述,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是非常廣泛的,除了城市土地轉讓外,還包括農村土地流轉和土地改良增值收益的徵收。這一稅種的徵收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優化城市和農村的土地資源配置、推進城鄉一體化的程序。
因此,在未來的發展中,我們應當以穩妥、合理、透明的方式,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徵收與管理,以更好地援助國家的經濟和財政,推動城市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基本徵稅範圍: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
土地增值稅徵稅範圍具有以下標準:
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是國家所有,即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集體土地及耕地。
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是否發生產權轉讓,地上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或其他形式收入
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必須是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注意:對投資、聯營企業將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合作建房:建房自用:暫免;但建成後轉讓:徵稅。
企業兼併轉讓房地產,在企業兼併中,對被兼併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併企業中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的交換,房地產的.交換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待抵押期滿後,對於以房地產抵債而發生房地產權屬轉讓的,應列入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房地產的出租、房地產的重新評估、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納稅人,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取得增值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範圍包括下列這些: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收入,單位和個人。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2、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3、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4、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5、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6、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