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公開場合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

公開場合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

來源:秀美派    閲讀: 1.54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公開場合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我們都知道不管是打人還是罵人都是不對的,一些人會在日常生活中和人發生衝突導致大打出手,但是這很有可能會觸及法律,那麼公開場合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呢?

公開場合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1

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以誹謗罪為例,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都屬於情節嚴重,將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辱罵的內容是否為捏造、是否貶損他人名譽、嚴重影響他人生活;辱罵對象是否為英烈;辱罵時是否伴有追逐毆打等行為、是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罵人”還可能觸犯侮辱罪、侮辱英烈罪、尋釁滋事罪等多種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公開場合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公開場合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2

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

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

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

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公開場合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 第2張

辱罵他人可以報警嗎

如果是類似於“被辱罵”的生活小糾紛,雖然可以報警,但警方一般會簡單調解處理,無法最終解決問題,但是會留下報警記錄,有需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調取作為重要的證據使用。因此,受到不法侵害時都可以報警處理,至於作用和效果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公共場合辱罵他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依法應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公開場合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3

一、惡意辱罵他人怎麼起訴

1、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3、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公開場合罵人到什麼程度會立案 第3張

辱罵他人在法律上也算是犯法的,不過處置的方式和程度要視情節的輕重而定,是不是在辱罵他人後有什麼過激的行為或對他人是否造成了傷害等,嚴重的侮辱甚至構成侮辱罪。如果一個人無緣無故的辱罵他們,那麼,被辱罵的人是完全可以起訴他並且要求道歉後賠償的。

二、侵權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