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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30天超出一天可以嗎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7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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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30天超出一天可以嗎,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很多夫妻都會因爲生活中各種細碎的事情而吵架,最後選擇分開,下面小編分享一篇關於離婚30天超出一天可以嗎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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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否能超出要看這30天具體指的是哪個階段的。如果指的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內的30天,是可以超過的;如果指的是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後的30天,那麼一天都不能超過,在這30天內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30天超出一天可以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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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過了後是要去申請離婚證的,如果兩個人到期沒有去申請離婚證,就判定爲雙方取消這次的離婚申請,所以如果還是想離婚,那麼就需要再次申請離婚,所以如果想好要離婚了,在這30天內一定要算好日子,不然還要麻煩去申請一次。

離婚30天超出一天可以嗎 第2張

那麼爲什麼我們的國家推出這條法律呢?

我之前聽過這樣一個故事,說的是一對夫妻。丈夫覺得生活過的太平淡了,覺得沒意思,也感受不到愛的感覺了,就提出了離婚,但是他的妻子居然同意了,但妻子要求一個月的緩衝期,這一個月,丈夫必須抱着妻子出門,就像他們剛結婚那時候一樣。

丈夫答應了這個要求,在一個月後,妻子主動提出了離婚,但是丈夫反悔了,並向妻子道歉。

是什麼讓她的丈夫改變了主意呢,每天他都抱着妻子出門 ,雖然路不長,但是卻讓他回憶起了剛開始的甜蜜,所以說,這個妻子是聰明的,知道給自己的丈夫預留些思考的時間,而丈夫也重新體會到了愛情的甜蜜,並且反思自己的行爲,並向妻子道歉,從而避免了家庭的破碎。

可見在離婚前規定一個離婚冷靜期是非常有必要的。夫妻雙方可以在這段時間裏,冷靜思考到底需不需要離婚,仔細想一想有沒有必要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根據最高法院的統計,在離婚的衆多原因中,排在第一位的不是家暴,也不是出軌,而是生活瑣事。而且,超過70%的離婚是女性提出的。

很多女性覺得,在一個家庭裏面,真的太累了,要洗衣服、做飯、上班賺錢、還要照顧老人和孩子,遠遠不如自己一個人過得舒服,其實很多家庭矛盾,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產生的。

對於離婚這件事情,冷靜期不管是10天、20天還是30天,目的都是讓雙方都想清楚,是否真的到了這一步。聽從自己的內心,如果想好了是要自由,那就灑脫放手,如果想要婚姻,那就努力讓生活過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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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流程

離婚有兩種途徑:第一種是協議離婚;第二種是訴訟離婚。由於篇幅所限,考慮到閱讀感受,先就協議離婚流程進行詳解。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根據民政部於2020年11月24日頒佈的《關於貫徹落實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第二條對協議離婚的具體操作流程作出了詳細規定。原文相信大家在網上、朋友圈裏都能看到,寫得比較細緻全面,歸納起來是以下三大步驟:

第一步,帶材料初審並拿回執單。

夫妻雙方拿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如果有一本結婚證丟失,在該名當事人書面聲明遺失後按照另一本結婚證辦理,若兩本遺失則需要雙方書面聲明遺失併到檔案室調取出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加蓋檔案專用章,再進行辦理。初審好之後發給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雙方回家去。

第二步,等待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夫妻雙方在拿到前述回執單後,冷靜下來,度過三十天。在這三十天裏,如果反悔,不想離婚了,可以這樣做:

1.主動撤回:拿着本人身份證和前述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須書面說明),到當初發回執單的婚姻登記機關親自現場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工作人員覈實無誤後,換來一份《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

2.被動撤回:如果沒時間去撤回,那麼自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也就是拿到回執單後的六十天內),不要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三步,過了冷靜期,仍要離婚,三十天內拿材料去換離婚證。

過了三十天的冷靜期之後,雙方仍然決定要離婚,那麼在期限屆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拿着離婚協議書(需載明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協商一致)三份、結婚證、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和身份證,共同親自到前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離婚30天超出一天可以嗎 第3張

離婚冷靜期多久?

答:《民法典》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爲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根據相關調整,“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據介紹,離婚冷靜期的出臺,主要針對的是衝動、“臨時起意”式的草率離婚。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許多離婚的案例中,有不少只是臨時出現了矛盾,頭腦一熱就草草離婚。因此,設置離婚冷靜期很有必要。

離婚後子女撫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這就有效解決了夫妻雙方就孩子撫養權爭執不下的情形。

民法典關於婚姻的規定是對舊法的補充和完善,是結合我們現實生活實際作出的調整,爲更好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正是因爲婚姻的不易,且行須且珍惜,因此,離婚冷靜期的出臺是大勢所趨。30天的離婚冷靜期不是枷鎖,不違背“離婚自由”原則,而是爲了預防在協議離婚中出現的衝動,並且它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如果遇到家暴,應當注重收集家暴證據,如通過報警、驗傷等方式固定證據,向法院起訴,爭取儘快判離。設置個緩衝期,能杜絕部分人腦袋一熱的衝動,會挽救一些婚姻,讓法律具備溫馨溫暖的人情味。當然,因爲自由是法律賦予婚姻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因此,冷靜期過後,經過深思熟慮堅決要協議離婚的,可按程序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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