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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職業道德和法官職業道德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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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職業道德和法官職業道德特徵。依法治國,法律保障着國家人民的安穩。司法職業道德和法官職業道德特徵,不僅是對司法人員的職業要求,也是對於法律的敬畏。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約束着司法人員的行爲,帶來法律的公正。

司法職業道德和法官職業道德特徵
司法職業道德和法官職業道德特徵1

司法職業道德的特徵

第一,自治性。

職業道德規範是自律性規範,從而保障職業道德規範實施的各項制度也具有完全的自治性。例如,法官懲戒機構一般由法官職業團體(如法官協會)或者法院建立,懲戒機構的組成人員一般由法官組成(也有吸收公衆參加的情況),懲戒程序也多由最高司法機關自行制定。當然,根據一國的立法傳統,也可以把這種機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成爲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規範,但其本質特徵仍然無不表現出其自治性。

第二,準司法性。

對於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的處理,是在一種行政式的準司法模式或機制之下進行的。它與司法(訴訟)程序的不同之處在於,提起指控或投訴的人並不像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那樣作爲一方當事人或檢控方在程序中出現,也不必作爲被投訴法官的對立的一方監督程序的進行,還不必承擔類似於檢察機關承擔的“舉證責任”。但是投訴人有權利知曉處理結果。懲戒機構依職權對被訴法官的行爲進行調查,而不是像在訴訟中那樣依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進行庭審。它與司法(訴訟)程序的相同之處在於,被訴的法官享有與訴訟中的被告方類似的權利,如爲自己辯護的權利。懲戒機構的處理決定,必須是在聽取了被投訴的法官的意見之後作出。

第三,重要性

雖然我國當前對於法官職業道德制度建設重點還放在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與體系方面,但隨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社會對法院地位認識的提高,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日益顯現出其重要。

第一,關係到對實體規範的實現。

實際上,沒有實施機制的實體規範是沒有生命的。沒有科學、完善的職業道德實施機制,職業道德規範便無法正常發揮作用。一個國家可以寫出完美的職業道德規範,但如果它的實施機制殘缺不全,缺乏合理性和有效性,這種職業道德規範也難以實施。

第二,關係到能否準確有效地打擊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

機制的建立在於保障職業道德標準的實現,其外在表現之一就是使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得到應有的懲戒。實現這一目標的根本保障也在於有一套有效的程序制度。

第三,關係到能否保持司法獨立性。

法官是司法獨立原則的直接實踐者,而法官懲戒程序所指向的對象就是法官。因此,這一機制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法官或法院獨立性的實現。這一點是各國研究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所關注的核心問題。在奉司法獨立爲法治之本的國家,任何行爲和制度都必須先經得起司法獨立這一關的檢驗。

第四,關係到法官的權利的保護。

如果懲戒程序的設計不注重對法官權利特別是程序權利的保護,法官將失去正常履行司法職責的保障。

二、國外機制簡介及背景

在研究中國的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國外的情況。應當說,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都十分重視職業道德實施機制。在德國,聯邦法院專門設立“聯邦懲戒法庭”(又譯職業法院),審理涉及法官和其他高級公務員違反紀律的案件。德國還制定了《聯邦紀律法》,規定對公務員(包括法官)採取紀律措施的程序。在加拿大,議會制定《法官法》時一併建立了“加拿大司法委員會”,處理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的投訴和政府提請懲戒法官的建議,併爲其規定了詳細的工作程序。在美國,司法職業道德規範一般由各州的司法職業道德委員會實施。爲統一司法懲戒程序,美國律師協會和州司法學會制定了《司法懲戒示範規則》,對司法行爲委員會的組成、職權、人員配備,法官懲戒的理由、懲戒種類、證明問題、調查程序、審理程序、決定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聯邦和各州的司法職業道德機構可以選擇採納這一示範規則。

對於各國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具體內容,這裏不再詳述,以下簡要介紹這些國家制度存在的一些共同特點:

第一,利益均衡的制度基礎。

這些國家在建立司法懲戒制度時,十分注意各種利益之間的關係的平衡,從而避免因爲保護一種利益而傷及另一種利益。例如,美國在制定《司法懲戒示範規則》時,十分謹慎地考慮了幾種相關的利益:一是在處理對法官不端行爲的投訴過程中,應確保法官獲得公平對待的權利;二是司法委員會認爲沒有正當理由相信法官實施了不端行爲時,法官應當獲得“投訴保密”的權利;三是應當注意到公衆對於嚴肅認真處理對法官的投訴和以高尚行爲標準要求(約束)法官是十分關注的;四是法官和公衆都希望能及時、準確地處理對法官的投訴。

第二,自治性。

這一特點在普通法國家表現尤其突出。有的國家從全國司法系統中選任或指定一些資深法官組成司法委員會或司法行爲委員會,專門處理法官違紀案件;有的司法委員會由法官、律師、普通民衆共同組成,以保證組織的代表廣泛性;有的國家則由最高法院行使這一職能。強調司法懲戒的自治性的基礎是把職業道德規範作爲法官職業(行業)的主要管理方式,同時把民衆判斷標準納入法官行爲約束之中。

第三,程序性/司法性。

各國的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正在逐步擺脫其傳統的行政性,而試圖建立一種合理、正當的懲戒程序。國外的這些懲戒機制都非常強調程序性或司法性。例如,爲保障懲戒案件審理的中立性,調查人員不能參與審理,而只能作爲輔助工作人員或者證人;審理時允許提供證據並根據一定的規則判斷證據的效力;對於投訴人應當以合適的方式告知其程序進展情況等。其中,法官的程序權利的保護在各國都十分充分,而且這些程序與法院進行的司法訴訟程序十分相似。

第四,保護性。

可以說,在一些法治發達的國家,法官的公信力是非常高的,而處理對法官的投訴時,除了實現整束法紀之目的外,更側重保護法官的程序權利,維護司法的獨立性不受不當懲戒機制的影響,避免法官履行司法職責的積極性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三、我國現行法官職業道德實施機制及評價

我國對法官行爲的約束包括刑法、程序法、行政紀律規範和職業道德等方面的約束,相應的機制也分爲幾種。這裏重點介紹一下法官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情況。

(一)現行機制

應當說,我國現行法官行爲約束機制中並沒有明確使用—“職業道德機制”一語,但實際上這一機制是存在的,而且多以紀律懲戒的形式出現。這與我國強調司法職業道德比較晚、職業道德在法官管理中尚未獲得其應有地位,以及我國在立法和司法紀律中已有很多約束法官行爲的內容有很大關係。例如,《法官法》中就有專章規定法官的懲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一些關於法官懲戒的規章制度,如《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查處違紀案件的暫行辦法》等。也就是說,一些職業道德規範早已納入了立法或紀律文件之中,職業道德實施機制也以紀律懲戒的方式得到確立(儘管該機制的內容遠不只這些),在我國稱爲“(紀檢)監察制度”。爲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本文仍使用職業道德實施機制這一概念。

我國現行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兩部分,即法官個人自律機制和法官職業自律機制。所謂法官個人自律機制,是指法官通過認真學習、自我覺悟、自我約束、自我反省等方式,切實遵守司法職業道德標準,避免發生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所謂職業自律機制,是指法官職業(行業)組織(包括各級法院)對於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進行申誡、制裁的機制,而這種制裁不是來自國家權力,而是法官職業自律管理的固有權力。本文研究的側重點在於後者。

(二)主要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我國的“(紀檢)監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第一,機構。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機構是人民法院行使監察職能、管理監察工作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察。其具體監察職能包括監督制約、懲處違紀人員、教育防範、支持法院工作人員依法辦事、保護法官工作積極性等。

第二,監察權限。人民法院的監察部門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

第三,監察活動的原則。人民法院監察機構行使職權,堅持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適用法律和紀律上人人平等原則、依靠羣衆原則、懲教結合原則。

第四,控告與受理階段。人民法院對於公民和機關、社會團體對法院工作人員提出的控告、投訴、檢舉,應當受理。受理之後,經初查成立的,進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作其他處理。

第五,案件調查與審理。調查是指監察部門查詢覈對情況、收取證據、認定證據的活動。審理則是由案件調查組將案件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或案件審理小組進行審理的活動,包括審覈事實和證據、審議案件處理意見、提交審批等。

第六,申訴複查複議。法官受到處理後,有權利提出申訴,要求監察部門複查、複議。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上述活動。

(三)評價

我國現行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機制在維護法院隊伍純潔、嚴肅查處違紀法官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是現行(紀檢)監察機制自身的傳統侷限性在某些方面已經不適應對法官職業約束和管理的特殊需要。

法官職業的形成與成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與結果。法官職業自身的特點以及司法權力的特點,都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隨着《法官法》的制定與修改,法官職業與其他職業特別是普通公務員的區別愈加明顯。法官職業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法官的獨立性、中立性、職業化(專業性)、保障性等方面。法官懲戒機制一方面應當實現純潔法官職業隊伍、懲治違紀行爲的目的,同時要體現和維護法官職業的這些根本特點,確保司法權力的獨立、公正行使。而我國現行機制雖然在懲罰與教育、約束與支持、打擊與保護的關係方面有所強調,但強調程度仍然不夠,實踐中也存在一些懲處不力或保護不足的情況。同時,現行機制在程序性、行政性、非司法性等方面也存在的一些問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司法權力和法官職業本質的要求。

四、建立新型職業道德實施機制之設想

(一)總的考慮

在建立我國新型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以保障法官獨立、公正行使裁判權爲根本。如前所述,公正與獨立是法官職業的本質特徵,是一切與法官有關的制度都應追求和維護的目標。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建立也應當如此。

第二,以科學的程序保證及時、有效查處法官的不端行爲。機制的直接目的還在於查處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維護司法隊伍的純潔,但這一切必須藉助科學、合理的實施程序。

第三,以現行機制爲基礎。我國現行的實施機制在長期的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應當繼續發揚,但其中關於機構設置、人員組成、審理方式、決定程序等方面需要有較大的改革。

第四,從中國實際出發,借鑑國外先進經驗。一些國家在職業道德實施機制方面積累了一些經驗和教訓,都值得我國批判地借鑑,但整個制度的建立還必須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包括法官職業道德現狀、社會對法官職業的期望等。

(二)實施機構

專門機構是整個司法職業道德實施機制的基礎。新型機制要求該機構是一個能真正勝任司法懲戒職責、督促司法職業道德實施、促進建立更高職業道德標準的組織。具體問題可以作如下考慮:

第一,機構的性質應當是自治的或半官方的,即由法官職業自己建立這樣的機構。

第二,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司法界最具聲望的法官。組成人員可以不是專職的,但應當保證一定時間處理法官懲戒案件。同時,也可以吸收部分法律界其他人士或公衆參加。

第三,組成人員只是決策人員,因此需要設置各種輔助人員進行調查、提供法律意見、辦理行政事務。

第四,機構設置可以打破行政區劃,而在一個地區設立一個懲戒機構。這樣一方面可以統一對職業道德標準的理解,同時可以集中力量處理案件,提高工作質量。

(三)程序

關於程序的改革,可以參考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的一般要求。由於法官懲戒程序的特點之一是其準司法性,而且這一點在一些國家已經得到成功的實踐,所以在新的程序設計時應當充分體現這一基本特點。作爲一種準司法程序,必須應當考慮其公平性、科學性以及舉證責任、證明標準、調查與決定的分立等各項具體制度。

(四)法官的權利保護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特別是被投訴人的權利的特殊保護應當成爲建立新型機制中的重點之一。當前仍然存在法官被無端投訴,受到較長時間內的調查,在此期間無法安心工作,影響獨立審判的情況。爲強化保護,應當特別強調幾項要求:一是懲戒程序的保密性。如果調查人員從掌握的情況分析,認爲不可能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行爲的,應當爲該法官保密。但是,從維護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考慮,如果投訴已經廣爲人知,則應公開審理並將審理結果公開。二是法官的辯護權,即在作出決定前,審理小組應當充分聽取法官的辯護。法官應當有機會爲自己辯護,也可以請律師爲自己辯護。三是區分正當行使司法職能的行爲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爲,不應混淆界線。四是對法官採取懲戒措施時,可以聽取並尊重法官對處理結果的意見。這種“協商式”的懲戒方法對於法官正確認識並改正自己的錯誤十分有益。

司法職業道德和法官職業道德特徵2

法官職業道德的特徵

第一,法官職業道德的主體是法官。

法官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道德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它以法官爲約束對象,由於法官的中立地位、裁判職責和其他一些特殊要求,因而它與檢察官職業道德、律師職業道德有明顯的不同。

第二,法官職業道德規範的對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職務的行爲。

法官的基本職責是審判案件.因此法官職業道德約束的範圍主要是法官的審判活動。同時,由於法官的一些非職業活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着法官的形象,因此一些與法官的職業形象直接相關的非職業活動,也應受到法官職業道德的約束。

第三,除職業道德的具體規範外,法官的職業道德觀念也是其職業道德的重要部分。

法官職業的本質特徵在法官的職業道德中得到了體現,其中一些可以直接表現爲行爲準則、規範,而一些觀念性的要求則難以具體化,例如審判獨立、司法公正等,雖然一些具體的規範可以保障司法的獨立與公正,但對於法官來說,更重要的是牢固樹立獨立與公正的司法理念,並時刻以此約束自己的行爲。即便是最詳細的行爲準則也不可能窮盡所有的行爲方式,但高尚的職業道德觀念可以使法官在任何時候都能明辨是非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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