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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資協商合同3篇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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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資協商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工資協商合同3篇

工資協商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集體合同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對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二、根據政府公佈的今年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工資總額爲 萬元,比上年增(減) 萬元,同比增(減) %,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應達到 元,比上年增(減) 元,同比增(減) %。

三、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的設置和發放辦法: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時,應徵得工會和職工同意,並分別按以下辦法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1、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基數

2、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標準:

(1)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乙方職工小時工資標準150%的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乙方職工日或小時工資標準20xx年度企業內部最低工資標準爲每人每月不低於 元。

七、職工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工負傷人員的工資待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八、雙方認爲需要協商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

九、對本協議未予明確的其它事項,雙方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法律、法規未予明確的,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本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須變更協議的,雙方可協商修改協議。任何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對方應於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並與提出方共同進行集體協商。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

十一、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按《集體合同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十二、違約責任(由協商雙方具體商定): 。

十三、本協議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應於7日內由企業將工資協議及說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後生效,並自生效之日起 日內,採取以下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

十四、本協議有效期爲一年,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協議期滿即行終止。

十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企業蓋章:

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資協商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員工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

市裝飾行業工會工作委員會 深圳市裝飾行協會

代表員工總數:______________ 代表用人單位總數: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

職務:裝飾行業工委會主席 職務:裝飾行業協會會長

協商代表人數:10名 協商代表人數:10名

產生方式:民主推選 產生方式:民主推選

委託授權 委託授權

深圳市裝飾行業工資協商協議書

爲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的正當經營利益,合理配置、開發、利用人力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就本行業工資分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基本原則及方式

第一條 甲乙雙方在涉及工資協商問題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對話;

(二)公平、公正、公開

(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四)合法、合度、合理。

第二條 根據行業特性,本行業工資協商過程得采用自下而上、逐層推舉、漸次授權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 本行業工資協商協議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終止事宜,依集體合同有關規定辦理。

工資分配及相關問題

第四條 本行業實行如下工資分配製度:

(一)除初級職員以外,從事經營管理(含技術人員)及行政事務的固定人員實行等級工資制。

(二)從事臨時勞務工作的人員,實行計件工資制。

五條 本行業固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月。

(一) 從事經營管理的工作人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高層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2、中層管理人員(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高級職員、中級職員)工資不低於____元/月;

(二)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作人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主設計師以上工作人員的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2、設計師及項目管理工作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上述工作人員月工資最高不得超過最低基數的____倍。

第六條 本行業臨時勞務人員(含木工、電工、焊工、安裝工、泥水工、油漆工)及一線服務人員(含預算員、材料員、財務員、安全員、採購員、倉管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高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日;

2、中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日;

3、初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日。

初級職員、勤雜工人平均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第七條 本協議第4條、第5條、第6條所涉人員統稱爲員工。“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爲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標準工資。

第八條 本行業固定人員年度工資增長幅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社會物價水平等因素,得由甲乙雙方在年度工資協商時另行商定。

第九條 本行業各企業應於每月25日前向工作人員全額支付其本月工資;臨時勞務人員的工資可按月清結,亦可即時清結;按月清結的,亦須於每月25日之前清結完畢。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工作人員工資。

第十條 本行業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員工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員工加班加點工資依其本人標準工資爲計算基數。

員工因法定事由致其標準工資低於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依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爲基數計算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事項

第十一條 本行業建立年度工資協商制度

本行業應於每年5—7月間,就本行業下年度工資分配事宜進行協商。

本行業年度工資協商的'內容,依本行業工資分配變化情況適時商定。年度工資協商達成協議的,該協議作爲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本行業年度工資協商的協商代表非因法定事由不予更換,且得依原有授權依法履行職責。

工資協商合同 篇3

企業名稱:

經濟類型:

企業法定代表人:

職工人數:

甲方(企業方): 乙方(職工方):

協商首席代表: 協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職務: 首席代表職務:

代表人數: 代表人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集體合同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對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根據政府公佈的今年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協商確定本年度工資總額爲 萬元,比上年增(減) 萬元,同比增(減) %,職工平均工資收入應達到 元,比上年增(減) 元,同比增(減) %。

三、職工獎金、津貼、補貼的設置和發放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時,應徵得工會和職工同意,並分別按以下辦法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1、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基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標準:

(1)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乙方職工小時工資標準150%的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乙方職工日或小時工資標準200%的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乙方職工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3、乙方職工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甲方安排延長工作時間和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甲方應按上述辦法支付乙方工資。

4、按上述辦法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是另外增發的,不含支付給乙方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甲方每月至少給乙方職工發放一次工資,並於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予以支付,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應提前進行發放。不得以產品 、商品等實物抵付職工工資性收入。企業不得拖欠職工工資性收入,如確因生產經營困難,可延期一個月支付,但須事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報告。無故拖欠,應按有關規定,給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六、甲方支付給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月工資收入不得低於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經協商確定本年度企業內部最低工資標準爲每人每月不低於 元。

七、職工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因工負傷人員的工資待遇、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婚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支付。

八、雙方認爲需要協商與工資分配有關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對本協議未予明確的其它事項,雙方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法律、法規未予明確的,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十、本協議簽訂後,遇有不可抗力或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須變更協議的,雙方可協商修改協議。任何一方提出協商要求時,對方應於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並與提出方共同進行集體協商。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內容。

十一、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按《集體合同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十二、 違約責任(由協商雙方具體商定): 。

十三、本協議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應於7日內由企業將工資協議及說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後生效,並自生效之日起 日內,採取以下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四、本協議有效期爲一年,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協議期滿即行終止。

十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企業蓋章: 工會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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