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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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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後果,如今社會中離婚的家庭越來越多,對於一個家庭來說,離婚對孩子的傷害是最大的,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於孩子撫養權的問都是很積極爭取的,以下了解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後果。

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後果1

如果不讓對方探視一般不會被拘留。但是如果拒絕其行使探視權。那麼引起對方起訴就有可能會敗訴甚至導致撫養權變更。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法律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作爲探望權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爲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望權人成爲限制行爲能力人或無行爲能力人的。

2、探望權人患有醫學上認爲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爲的,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人的關係,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人的撫養權的。

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後果

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夫妻在依法解除婚姻關係後,對未成年子女,按照法律規定依法享有的對子女探視,進行親情撫養、精神撫育的權利。探視權是專屬於特定人物的權利,即屬於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父親或母親)。離異夫妻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是親屬權中的一項最基本、最貼身的權利。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離異後,與他們處於分居關係的一方父母, 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由雙方進行協商,在一定的時間內、在特定的地點探視子女的,探視權是因父母離異後,爲了彌補親情上的缺失,便於未與子女同住一方行使間接監護和親屬權的變化而發生的。

探視權行使的方式,較爲常見的有兩種:一種是短暫留性式探視,這種方式時間較短,一般探視時間僅有幾個小時或十幾個小時,方式較爲靈活和隨意;另外一種是較長時間的探視,可在約定或判決、裁定中規定的探視時間內,由探視人接走子女並按時送回同住父親或母親處。

離婚後,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問生活的一方,通過這種親情探視、對子女進行關心、呵護或短時間照顧,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籍;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再教育,還可以使子女相對充分的感受到父母的愛, 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於對他們的保護。

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後果2

一方不給探視的,具有如下的法律後果:一般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若是有損害子女人身權益行爲的,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子女撫養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後果 第2張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後果3

一、不給探視權有什麼後果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

由此可知,探視權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對方不允許探視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中的“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探視權最根本的是照顧子女,所以不能借此對子女身心有任何損害。

探望權的實現除當事人協商外,主要的行使方式爲強制執行。《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撫養、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當然,一般來說,離婚爭議解決後,一般除非必要是不會訴至法院強制行使探視權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跟對方進行溝通,還可以跟對方家裏的老人溝通,藉以獲得支持。

不讓探視權的最壞後果 第3張

二、探視權特徵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爲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爲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爲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爲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爲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爲父母離婚而變化。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爲"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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