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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坐牢有什麼影響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4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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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坐牢有什麼影響,坐牢,其實也就是被告人經法院判決之後,但是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有一些罪犯還希望自己不坐牢,以下分享女人坐牢有什麼影響?

女人坐牢有什麼影響1

對自己:

就業等方面會有一定的影響。

家人

有的崗位要求直系親屬無犯罪記錄,家人判過刑也會有影響;在出國留學時一定要如實報告,不能有所隱瞞,否則要是給查出來就問題大了。

刑事責任的嚴厲性不僅體現在刑罰對犯罪人自由、財產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剝奪,還體現在附隨於刑罰而存在的前科效應。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刑事前科會對犯罪人產生多方面的法律後果。

一、前科之信息強制披露效應

《刑法》第100條確立了【前科報告制度】,從而使前科具備了信息強制披露的效應。

1.對於該條規定,多數學者持批判性立場,主張應在完善犯罪記錄查詢制度的基礎上廢除前科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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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少數學者及多數司法實務工作者則肯定前科報告制度的價值,認爲該制度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性制度,應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下進一步完善。3.基於刑法的公法屬性,前科報告制度不但要求前科公民強制披露犯罪信息,而且限定了國家要求前科公民披露犯罪信息的範圍。

二、前科之資格限制效應

前科的資格限制效應是刑事責任嚴厲程度的重要表現,也是前科公民復歸社會後對其生活影響最大的因素。現行的非刑事法律中對前科進行的資格限制是多方面的.,根據限制資格的不同可以將這些法律規範進行類型化考察。

首先是對從事特定職業的資格限制。這是前科資格限制效應的主要方面。根據中國職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徵,現行法律對大多數具有任職資格標準的職業在前科方面進行了限制。

再次是對前科公民其他權利和資格的限制。一是對前科公民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的限制,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而前科則成爲用人單位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一,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前科之親屬株連效應

罪責自負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但是,前科制度的效應卻不僅限於前科公民,還對其親屬產生株連性影響。前科公民的親屬會在多個方面遇到因前科株連效應而產生的不利影響,相關的新聞報道也不斷見諸報端,引起社會公衆的高度關注和強烈評論。

女人坐牢有什麼影響2

1、刑事前科會被錄入檔案,直接導致難以就業。

2、很多工作要求無犯罪記錄,將無法從事。

3、發現新的案件,有刑事記錄的人是首先被懷疑對象,將面臨無數調查,自由受到極大妨害。

4、家人,子女也會因爲刑事記錄受到諸多限制。

5、如果構成新的犯罪,會從重處罰。

女人坐牢有什麼影響 第2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女人坐牢有什麼影響3

女性在刑事拘留期間都怎麼過的

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在拘留所執行。其中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拘留所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不允許打罵、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具體規定參考以下規定:《拘留所條例》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十五條 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二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女人坐牢有什麼影響 第3張

拘留有以下特點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則無權決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着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爲逮捕,或者變更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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