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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物業公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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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物業公攤費用,買房子是我們人生當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關於買房子我們需要了解的事情也是有很多的,當然法律上對於這方面也是有嚴格的規定,以下民法典關於物業公攤費用。

民法典關於物業公攤費用1

一、民法典物業費新規定是什麼?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像小區擋車杆上的廣告、電梯裏投放的廣告、快遞櫃、公共停車位等等,這些通過公共場所或者公共設施所獲得的收益,物業不能瞞着業主私自裝進自己的口袋,應該將賺來的錢發放給小區業主們。

業主可以解聘物業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物業的管理、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等等,與業主的生活品質有着莫大的關係,

以往業主不滿意物業時只能忍氣吞聲,生怕物業今後給自己穿小鞋,然而從今年起,業主如果不滿意物業的服務,是可以選擇更換物業的,這將大大提升小區物業的服務水平以及人們的生活質量

物業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雖然現在的小區管理都比較嚴格,外人不得隨意進出,但不免還是會有被偷被盜的事情發生,這其實多半還要歸咎於物業不作爲,只要提高警惕,加強巡邏,加強監控,那麼就能有效避免此類問題,業主的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等行爲威逼業主交物業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以前很多小區物業都存在這樣的行爲,業主拖欠物業費,就會通過斷水斷電等方式逼迫業主繳費,嚴重影響了業主的生活品質。

然而《民法典》一出,這些舉動都屬於違法行爲,業主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關於物業公攤費用

業主特定財產損失可以找物業保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他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發生,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比如一些小區的停車位都是露天的,停在樓下或者馬路邊上,假使樓上有住戶從窗戶往外扔東西,很容易砸到車上,給自己造成一定的損失,如果無法查明侵權人也不用擔心,最後可以找物業索要相應的賠償。

二、物業糾紛處理方式

1、物業公司與業主先進行協商;

2、當事人可以找居委會或村委會進行調解;

3、當事人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由此可見,新行的《民法典》中對物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解決了很多以往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糾紛,保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對物業費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果物業和業主之間產生糾紛,可向先調節,調解無效可以起訴。

民法典關於物業公攤費用2

一般物業費收費標準是什麼呢?

物業費收取標準是按業主的產權面積計算,包含實際居住使用面積與公攤面積。物業費根據政府指導價的標準收費,產權證書上的面積乘以物業費的單價乘以12個月,即爲一年的物業管理費。

不同小區物業費有一定差異,這是因爲物業費的收費標準有不同級別標準,主要有四個級別。

一級收費標準: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固定體育活動場館不少於天清掃2次。

二級收費標準: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體育活動場地不少於一項設施,門崗室整潔,人員天清掃1次。

三級收費標準: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固定活動館所100平方米以上;有簡單的體育活動器械、設施,門崗室美觀整潔,人員天清掃2次。

四級收費標準: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小區內公共區域(硬化地面、主次幹道)每天清掃1次。

具體收費標準以所在城市物業費收取政策規定爲準。

民法典關於物業公攤費用 第2張

物業費收費新政策規定

《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對於物業費收取有一些新規定。

1、空置房物業費規定

很多購房者在買房後並未實際入住,房子處於空置狀態,但這種情況下業主也是需要按時交物業費的,因爲物業公司並不會因爲業主沒入住就不提供服務。根據《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按照約定提供有關服務的,業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理由拒絕交物業費。

2、業主有權瞭解物業費的具體情況和物業費的用途和去向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合理地向業主披露服務項目、責任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和維修資金等。

3、業主對物業不滿意,按照相關規定有權進行更換

《民法典》規定,業主有權依法更換施工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這是第一次有法律明確賦予業主更換物業公司的權利。

4、公共區域的經營收入將歸全體業主所有

《民法典》的規定,扣除運營的費用後,小區公共區域的收入將歸全體業主所有,這些收入可以用來補充社區的公共維修基金。比如車位費、廣告營銷費、商鋪的租賃費用等。

民法典關於物業公攤費用3

一、《民法典》物業費收費標準需要雙方約定嗎?

《民法典》物業費收費標準是需要雙方約定,並且還要簽訂物業合服務合同;

根據《民法典》規定: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爲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民法典關於物業公攤費用 第3張

二、房屋未入住需要繳納物業費用嗎?

1、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按照購房合同如期交房,並完成了正常交接,那麼業主就不該承擔房屋交接之前的物業費等。

2、若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延期交房,那麼在此期間的物業費應由開發商承擔,購房者無需支付交付前的任何物業費用。

3、若開發商如期交房,但由於業主的原因導致逾期接收房子,那麼開發商在通知業主時,業主就應承擔此後的相應物業費用。不過,在特定的情況下,業主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減免,比如有些地方規定:購房後從未入住或者入住後連續超過6個月未使用,經物業公司確認後,可從第七個月開始,按照70%的標準繳納物業費。

綜合上面所說的,物業費用是由業主來進行繳納,只要物業公司提供了服務,那麼就需要按約定支付這筆費用,而且在約定之後雙方就要利用簽訂合同的方式來保障各自的權益,只要一方有違反的情形,那麼另一方就有權利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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