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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家庭主婦離婚怎麼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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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家庭主婦離婚怎麼分割遺產,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其實在我們的生活中是很常見的,法律涵蓋的內容比較多,大家所瞭解的也基本較少,以下妻子家庭主婦離婚怎麼分割遺產。

妻子家庭主婦離婚怎麼分割遺產1

家庭主婦離婚分財產的時候也應該是按照平等原則進行分配的。

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家庭主婦離婚可否要求家務補償

家務經濟補償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只有雙方約定婚內所得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纔可能影響其個人財產的增加。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如果夫妻婚內所得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則依法按共同財產對待。如果一方對財產的增加有特殊貢獻的,只能在財產分割時給予照顧,但這不是家務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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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主婦可以要求誤工費嗎

家庭主婦爲家庭提供的勞動也是有經濟價值的,她從事的家務對於其他正常務工的家庭成員是有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其無法正常從事家務,其連鎖反應是,丈夫和孩子都受到影響。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四、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下列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於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於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係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關係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4、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5、因從事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爲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女性在家庭中沒有工作的收入卻在家庭中成爲了主婦而照顧着在外工作的丈夫以及孩子,這樣的辛苦也應該算作是夫妻婚姻的一種貢獻,所以就算沒有收入的她們也應該在離婚分財產的時候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雙方有約定的甚至可以給她們多分。

妻子家庭主婦離婚怎麼分割遺產2

一、全職太太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夫妻雙方共同分割,所以全職家庭主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妻子家庭主婦離婚怎麼分割遺產 第2張

二、婚前財產怎麼保護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爲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妻子家庭主婦離婚怎麼分割遺產3

一、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平等分割原則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總額,然後再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所有權不明或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分割原則上應待所有權確定後再進行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中關於彩禮問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後兩項要以離婚爲條件,生活困難的標準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是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妻子家庭主婦離婚怎麼分割遺產 第3張

二、婚內出軌離婚財產分割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其應對其的過錯行爲承擔法律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時應對無過錯方予以照顧。

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爲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收集證明配偶出軌的證據後,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過錯方離婚賠償,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1、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爲證據的花費、律師費、起訴費等直接物質損害。

2、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根據以下標準確定:

2.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恐懼、憤怒、沮喪、焦慮、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感情和精神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恍惚、痛苦,影響工作生活等。

2.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和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爲更嚴重,危害性更大。

2.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和第三者的行爲,是否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的年限,雙方結婚時間,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因素,都應作爲賠償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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