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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多久就不給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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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多久就不給退了,訴訟可以幫助我們維護自己的權益,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雙方和其他訴訟人蔘加下,依法審查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那麼訴訟費多久就不給退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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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訴訟退費是當事人從人民法院退出預收和結算的餘額部分,也就是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超過實際應交納的部分退給當事人,顧名思義就是多退少補。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起訴,法院審查後預交一定數額的費用,案經審理結案後根據裁判文書確定的數額,把小於預交數額應退給當事人的差額。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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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五十三條 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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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後訴訟費給退嗎?

一、法律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原告起訴後又撤訴的,訴訟費收一半,退一半。不過,需要注意兩點:

1、撤訴,不僅包括主動向法院申請撤訴,也包括不按照開庭傳票的要求參加庭審,視爲撤訴的情形。

2、退費的前提是當事人在起訴時,全額交納了訴訟費。

訴訟費多久就不給退了 第2張

有些法院爲了免得後續退費麻煩,在立案時是按簡易程序收取的訴訟費。而根據法律規定,簡易程序也是隻收一半訴訟費。如果是這種情況,撤訴是不退訴訟費的,因爲當時只收了一半,所以不存在退的問題。

二、特殊情形

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變更了訴訟請求,比如以前起訴的是10萬元,對應的訴訟費是2300元。後面在訴訟過程中訴訟金額改成了4萬元,那法院是按4萬計算訴訟費(即800元),撤訴就收取一半(400元),剩餘的金額(2300元-400元=1900元)全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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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打官司訴訟費可以退還,訴訟費退還有兩種情形:

1、當事人達成調解或者申請撤訴的,減半退還訴訟費;

2、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可以全額退還訴訟費。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一、訴訟時效

1、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 ,訴訟時效爲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 ,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3、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 ,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

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章,就視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訴訟費多久就不給退了 第3張

二、起訴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係明確”。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

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係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 “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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