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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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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旅程,幸福的婚姻是所有人都非常向往的,但伴侶出現重婚的情況則是很多人不能接受的,下面爲大家分享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1

一、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以下幾點:

1、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

3、主體爲一般主體。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爲。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爲,法律上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

二、重婚罪的認定特徵

1、從重婚者的主觀特徵來看,其重婚行爲是直接故意。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爲: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關係未解除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係”僅是重婚罪侵犯的.對象。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就是重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實施的婚姻重疊行爲。即在同一時間內,重婚者存在兩個婚姻關係,前一婚姻關係是否合法,並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在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後婚“合法”,正是新形勢下重婚者爲規避法律制裁而採取的一種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現形式。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2

一、重婚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1、重婚罪的立案條件是: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5)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 第2張

二、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爲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3

如何界定同居與重婚的判定

1、一般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後,與他人再行登記結婚的,不構成重婚。

這裏的一般同居關係,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後,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婚姻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一條的規定,此類解除同居關係糾紛,從2004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只能靠當事人自行解除。

2、事實婚姻關係必須經訴訟程序解除,當事人方可另行登記結婚的,否則,可構成重婚。

這裏的事實婚姻關係,嚴格界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重婚同居認定的條件 第3張

(一)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內,即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這種事實婚姻關係等同合法婚姻關係,同樣受到國家法律保護。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構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相稱,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穩定程度等綜合考慮,有時也會依法認定其構成重婚。

4、對於已經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沒有同居的男女一方,在沒有依法解除婚姻關係之前,又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認定爲重婚。

5、對於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案件審理或上訴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認定爲重婚。

6、有配偶者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與他人結婚的;因配偶外出長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被拐賣後再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後受虐待外逃而又與他人結婚的,在這些情況下,由於受客觀條件所迫,且當事人主觀惡性較小,不以重婚論處。

相關的重婚當事人員應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賠償這類受害者的合法損失。以夫妻名義與他人生活或結爲夫妻關係的,我國的辦案機關對這類人員判處重婚罪。相關的重婚罪犯罪人員應積極的賠償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損失,對這類人員進行賠償辦理,保護婚姻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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