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在異地登記結婚需要離婚證嗎,離婚是常見的一種現象,在婚姻感情當中其實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維護好雙方的感情,感情出現問題也很常見,以下二婚在異地登記結婚需要離婚證嗎。
二婚在異地登記結婚需要離婚證嗎1
再婚登記是需要離婚證的。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再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三)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四)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不帶離婚證可以再婚麼
1、需要離婚證
二婚的男方、女方需要攜帶上離婚證,在民政局登記領證之後會將原來的離婚證進行收回,頒發新的結婚證給雙方。
2、無離婚證,離婚證明也可
未通過民政局離婚而是走法律程序的離婚事件,男女方不會有離婚證。此時二婚的話,攜帶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作爲離婚證明也是可以的。
二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棋牌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小編補充: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關於二婚的那些事
1、二婚人士也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但是不能享受晚婚假。具體休假天數可根據各地具體法律規定
2、二婚的婚姻關係登記與一婚完全相同,都按法定的結婚程序辦理
3、二婚的結婚證與一婚結婚證相同,並無差別
4、二婚在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一欄填寫的是“有配偶”,與一婚相同
5、二婚登記不需要辦理婚檢
6、二婚也可以大辦酒宴,並沒有什麼忌諱
二婚在異地登記結婚需要離婚證嗎2
一、二婚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1、男女雙方有效的身份證明。
2、男女雙方的戶口簿原件或者是集體戶口證明原件。
3、婚姻狀況相關證明。
4、二婚人員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的離婚證書。
5、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6、婚前體檢根據當地不同規定來做。
二、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三、涉外結婚登記的條件和程序
1、中國公民同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結婚,雙方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實行一夫一妻制。
2、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即:雙方均無配偶;男滿22、女滿20週歲;未患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非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雙方當事人結婚,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男女雙方共同向中國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以其他形式如宗教儀式、風俗習慣等締結的婚姻,都不爲我國法律所承認和保護。
4、擔任某些特定公職的人員和處在某些特殊狀態中的人不能與外國人結婚。前者指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國家機密的人員;後者指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正在服刑的人。
四、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五、可撤銷婚姻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婚姻法解釋一》中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爲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爲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爲由撤銷婚姻關係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爲的一方實施的.行爲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爲發生,如採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爲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爲。
二婚在異地登記結婚需要離婚證嗎3
一、辦理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爲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二、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