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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在戶口本上怎麼體現

來源:秀美派    閱讀: 1.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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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在戶口本上怎麼體現,如果婚姻真的走到盡頭,離婚也不失爲一個好的辦法,個人的婚姻狀況在戶口本上是會體現出來的,夫妻離婚後戶口本上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下面是離異在戶口本上怎麼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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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戶口本上婚姻狀況一欄,只有三種顯示方式:未婚,已婚,離異。即使是再婚的,也是顯示已婚。但是,戶籍管理系統不會自動生成,需要當事人自己申報。

離婚後再婚,又離婚,即使再再婚而再再離婚,在戶口本上也只是顯示”離婚“或“離異”。不可能給你填上“二婚”“三婚”或“二次離婚”“三次離婚”的。

戶口本填寫方法:

婚姻狀況——根據本人的情況,已結婚的填“有配偶”,結婚後配偶死亡的填“喪偶”,結婚後離婚的填“離婚”,離婚後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離異在戶口本上怎麼體現

離婚後戶口分戶

1、因婚姻變化、家庭成員變化、住房結構變化需分戶的,憑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和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或單位分房證明。

2、屬結婚或離婚分戶的,憑《結婚證》或離婚證明(未成年人子女與父母之間、單元房中分開居住、借住、租賃、搭建臨時房等,不得分戶),經派出所外勤民警審覈同意後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分戶手續。

離婚戶口遷移手續

1、到目前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2、辦理遷入手續。《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戶口登記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3日以內,農村在10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3、不同省區對戶口遷移手續問題還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如果不明白如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亦可到當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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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在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如何寫

1、該項在當事人未更改戶口本信息的前提下,不會主動更新(原來是怎麼樣的,現在還怎麼樣);

2、在當事人帶上本人的戶口本、有效身份證、離婚證(法院判決書)等,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更新戶口本信息的前提下,戶口本上會顯示爲”離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離異在戶口本上怎麼體現 第2張

離婚後發生財產糾紛怎麼辦

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可分爲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於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於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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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再婚戶口本顯示

1、再婚戶口顯示爲:已婚

離婚後再婚,戶口本上顯示婚姻狀況爲已婚。再婚指再次結婚,範圍包含二婚、三婚或更多次。戶口的婚姻狀態欄只有3種顯示,即未婚、已婚、離異。並沒有人們常說再婚、二婚的狀況。

2、離婚後戶口顯示:離異

經法院判決或民政局認定協議離婚後,兩人的戶口本會進行狀態更新,婚姻狀態欄爲“離異”。並且再次結婚登記時,需要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的離婚協議書,所以離婚人士的愛情到某種程度時需要向另一方挑明婚史,避免對方產生被欺騙的心理。

離異在戶口本上怎麼體現 第3張

二、離婚後再婚需要手續

申請,審查,發放結婚證是再婚登記手續。

1、初審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2、受理

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3、審查

(1)對《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並按指紋。

4、登記

(1)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三、再婚登記需要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複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4、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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