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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了怎麼維護權益

來源:秀美派    閱讀: 5.3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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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了怎麼維護權益,打人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爲,打人往往會造成一定的人身損害,被打者的利益就會受到侵害,所以被打者有權維自己的合法利益,而維權的手段有很多,那麼被打了怎麼維護權益。

被打了怎麼維護權益1

被人打傷後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先經過鑑定,如果構成輕傷的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導致受害人輕傷,就涉嫌故意傷害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輕微傷,可以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你現在的傷情鑑定結果尚未出來,暫時無法決定對方應該受到何種處罰,也不存在對方的保釋問題,對方應該賠償你的經濟損失,必要的時候等派出所處理後,到法院起訴解決。

一、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被打了怎麼維護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被打了怎麼維護權益2

【案例】秦某的兒子是一名中學生,一天在學校與同學發生矛盾,被同學打傷。那麼,秦某如何維護自己孩子的合法權益?另外,打傷秦某孩子的學生是否構成犯罪?

【分析】在本案中,如果秦某認爲自己孩子的人身和財產受到了侵害或者發生了爭議,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孩子的合法權益。

至於對方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14週歲,實施犯罪行爲,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家長要嚴加管教或者被司法機關收容教養;

被打了怎麼維護權益 第2張

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行爲,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已滿16週歲實施了犯罪行爲,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對不滿18週歲實施違法犯罪行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學生打架賠償問題,也就是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被打了怎麼維護權益3

學生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要根據其民事責任能力來區分判斷:

第一種情況,學生是成年人,比如大學生。則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成年學生應該是具有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

第二種情況,學生是未成年人。

被打了怎麼維護權益 第3張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種情況,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給他人造成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爲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的;

(二)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爲、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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