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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4年了,失業金還能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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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4年了,失業金還能領嗎,很多人失業很久了才知道原來可以領取失業金,但是他們不知道的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以下更多關於失業4年了,失業金還能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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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多年已經超過了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的,不可以領取失業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爲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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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失業金的其他規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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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辭職和自離都不能領取失業金。

辭職和自離的區別:

1、相同點:都是員工提前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離開現在的工作單位

2、不同點:辭職是員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辦理相關離職流程;自離是員工沒有辦理交接手續,不辭而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4年了,失業金還能領嗎 第2張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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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的失業金在單位終止合同的60天以內,去社保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備案,當時沒有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的,可以在下次重新就業繳納社保以後,在再次終止勞動合同時候一起累計月份合併領取失業金。

1、 無正當理由2次不按規定辦理失業狀態確認及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或者連續兩次拒絕人社部門提供職業介紹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

2、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失業金的領取時間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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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餘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相關手續需要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天內辦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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