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

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

來源:秀美派    閱讀: 1.89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有很多人會和被害人建立真實的男女朋友關係,日常可能也會出去約會。給轉了錢以後沒有多久就分開了,這個時候想要回之前給的錢,以下了解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

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1

沒有用。

“自願”這種評價,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形式上的主動自願,二是實質上的主動自願。如何區別,關鍵看付款的原因是什麼,也就是說“主動自願”有沒有前置條件。如果條件發生變化,就可能涉及退款。

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

補充

贈與行爲完成後,除特殊情況外,不可以撤回,不能要求歸還。

買賣行爲完成後,如果發現貨物質量有問題,可以要求退貨退款,也可以要求更換貨物。

答應給人家辦事,收取報酬後沒有給辦理,或者沒辦成,需要退款。

答應給人家辦事,但實際上自己根本辦不了,不僅需要退款,可能還構成詐騙

收取貨款後,無法提供貨物,應當退款。如果根本沒有貨物,也沒有能力退款,而且揮霍貨款,同樣涉嫌詐騙。

如果對方因操作不當而錯誤支付,收款人屬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拒不返還,可能涉及侵佔。

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2

轉給女朋友的錢,能起訴要回嗎?

案例

原告訴稱:原、被告之前是男女交往關係。2017年10月5日,被告因借朋友20,000元,每個月需還高額利息,於是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於還債,被告還答應用每月發的工資還款至還清借款爲止。於是原告通過網上銀行,於2017年10月5日至8日,每天轉賬5000元,合計20,000元給被告。後來,被告多次提到急用錢,原告鑑於雙方的關係又多次通過支付寶轉賬合計16,500元給被告,除去被告當時歸還5000元,還剩11,500元未歸還,被告承諾每月歸還借款。交往期間,原告還爲被告購買了價值2300元的項鍊和價值4000元的蘋果手機,分手後被告雖答應會歸還,但至今亦未歸還。2018年6月起,被告以各種理由推拖,直到2019年1月1日,被告才歸還了1800元,至今尚欠29,700元未還。此後,被告到國外工作,拒絕還款,原告無奈之下只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清單、支付寶轉賬記錄、支付寶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

被告曹某辯稱,被告並沒有向原告借錢。因爲原、被告當時是男女朋友關係,原告爲追求被告自願送給被告的。

被告曹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5日、10月6日、10月7日、10月8日,原告分四次向被告銀行賬戶合計轉賬支付了20,000元。庭審中,原告稱因爲當時被告借了高額利息的借款需要償還,原告作爲被告男朋友就借給被告用於還款,被告口頭答應每月用工資向原告還款,雙方未簽訂借條。被告稱,當時原告知道被告在外借款,就自願轉賬了20,000元給被告用於償還借款,被告並沒有開口向原告借款。

訴訟過程中,原告申請本院向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調取其提交的支付寶相關證據上的支付寶賬戶信息,其中賬號爲13×××54的支付寶賬戶實名認證信息爲原告,賬號159××××7350的支付寶賬戶實名認證信息爲被告。

原告通過其“13×××54”支付寶賬戶於2017年11月19日向被告“159××××7350”支付寶賬戶分別轉賬2000元、2000元,於2017年11月20日向被告轉賬2000元,於2017年12月5日向被告轉賬1000元,於2017年12月8日向被告轉賬2000元,於2017年12月11日向被告轉賬2000元,於2018年2月5日向被告轉賬2000元,於2018年3月18日向被告轉賬1500元,於2018年5月23日向被告轉賬2000元,上述金額合計16,500元。被告通過支付寶於2017年11月19日向原告轉賬2000元,於2017年11月20日向原告轉賬2000元,於2017年12月5日向原告轉賬1000元,上述金額合計5000元。庭審中,原告稱上述款項是被告向原告借款,用於購買傢俱、日用品、美容、旅遊、回老家等。被告稱,支付寶轉賬的款項都是原告自願給的零花錢或節日紅包,被告將款項用於美容、租房、購買日用品和傢俱等。

2018年8月17日,被告通過支付寶與原告聊天中提到,“還沒發過工資,吃飯都是問題,所以還沒有錢還你”,在原告表示想買車但不夠錢時,被告說“我儘量還你”,“我下個月就去酒吧上班,應該三個月左右可以全部還清你”。2018年11月4日,被告表示每天被信用卡追債,並對原告說“反正我有錢了會還你”。原告提交的聊天記錄還顯示,被告另有三次明確表示會還錢給被告,但未顯示聊天時間。被告在庭審中稱,聊天記錄說願意還款,是因爲原告每天都在催其還款,被告是在被逼急了或者喝酒的情況下回復的。

庭審中,原、被告共同確認,被告於2018年6月19日向原告支付了1300元,於2019年1月1日向原告支付了5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調取的'證據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爲,雙方當事人對於原告多次向被告轉款共計36,500元以及被告向原告轉款共計6800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上述轉款共計36,500元的性質是原告出借給被告的借款,還是其因戀愛關係向被告贈與的款項。

民間借貸需要債權人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和款項交付兩項事實,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發生原告僅持單一證據,如證明借貸關係成立的合同、借條、收據等,或證明款項交付事實的轉賬憑證、銀行流水等,使案件事實無法得到完全證明。從雙方的關係看,由於雙方之間曾爲戀人關係,具有較其他一般經濟往來主體更爲特殊和親密的人身關聯,往往雙方難以言表“借”的字眼或意思,以免破壞情侶之間的感情

故難以排除原告在不要求被告出具借款憑證情況下向其出借涉案款項的可能性。從舉證責任上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該規定確定的是對缺乏借款關係直接證據情形下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在僅有款項支付憑證而缺乏借款合同等能夠直接證明借款合同關係存在的書面證據情況下

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 第2張

對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分配。本案原告提交了向被告轉賬36,500元的轉賬憑證,即應視爲原告作爲出借人對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係的存在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被告抗辯轉賬屬於贈予,被告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被告對於其主張原告的轉賬款項繫戀愛饋贈,除了其自身陳述,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相反,原、被告在庭審中對於被告用款的用途陳述一致,且原告提交的雙方支付寶聊天記錄的內容顯示,被告曾多次表示會向原告還款。被告在庭審中稱還款的意思表示是在被原告追債追急了或者自己在醉酒的情況下錯誤作出的

但被告該主張明顯與常理不符,也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理應對其實施的民事行爲負責,故本院對被告該主張不予採信。可見,涉案所有款項均爲被告基於自身的利益需求向原告尋求幫助,並非原告在戀愛期間爲了表達情意向被告贈送的戀愛禮物。

綜合以上分析,無論從本案證據的效力和舉證責任分析,還是從一般生活常理考量,基於戀人關係原告未要求被告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符合常理,涉案款項爲原告向被告出借的借款具有高度蓋然性,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採納,採信原告關於支付被告的款項爲借款的主張,被告對此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清償借款36,500元-6800元=29,700元的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曹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9,700元。

該判決因爲曹某在聊天記錄中承認了借貸關係,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求。如果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借貸關係事實,那麼法院只能定性爲贈予,被告無需返還。

現實生活中,通過微信、支付寶發送紅包出借款項,又礙於戀人關係、朋友關係,對款項的性質未作約定,對相關證據不做保留,導致最終無法討回款項的情形屢見不鮮,教訓深刻。特別是兩百元及以下的紅包,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通常被認爲是用來表達愛意、友情的饋贈。

此外,特別提醒,對於在情人節、七夕節、婦女節等節假日轉賬數額的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的,例如“520”“521”“1314”“999.99”等特殊意義的金額,並不是一般借款習慣上的整數,根據生活經驗和借貸習慣,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要求對方返還時,這些金額很可能被視爲基於祝福、示愛作出的贈與而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3

自願轉的錢起訴一般沒有用。自願”這種評價,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形式上的主動自願,二是實質上的主動自願。如何區別,關鍵看付款的原因是什麼。

按照你說得情況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他的請求。如果涉及金額較大,那麼有可能會要求你返還。

除特殊情況外,不可以撤回,不能要求歸還。買賣行爲完成後,如果發現貨物質量有問題,可以要求退貨退款,也可以要求更換貨物。收取貨款後,無法提供貨物,應當退款。如果根本沒有貨物,也沒有能力退款,而且揮霍貨款,同樣涉嫌詐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自願轉的錢起訴有用嗎 第3張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懷孕手冊
新媽手冊
育兒寶典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