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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請假計算公式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9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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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請假計算公式,員工在工作的過程中,因爲個人的事情如果要請假的話,一般是需要被扣除工資的,根據勞動法的相關制度和規定請假的話要注意一下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以下分享工資請假計算公式。

工資請假計算公式1

請假扣工資的計算方法

1、基本工資/當月天數(當月天數-請假天數)不合理;

2、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工資請假計算公式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爲: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資請假計算公式2

一、勞動法關於請假工資計算方法

職工在制度工作日內請事假,其日工資的計算: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其工資部分的扣除,按其請事假的天數乘以其日工資計算。其獎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單位獎金計發辦法的規定執行。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工資請假計算公式 第2張
  

二、哪些情形爲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工資請假計算公式 第3張
  

三、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正常工作日加點),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工資請假計算公式3

日工資如何計算?

月計薪天數是關鍵

薛某雄是國技公司的員工,工資爲底薪3000元,另外加上職務加級、全勤獎、加班費、餐費、住房補貼等。在2017年和2018年期間,薛某雄在幾個月內連續請事假共計49天。

國技公司的《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其中規定,員工月工作天數是20.83天,公司對於員工請事假的扣薪算法是,(員工底薪/月制度工作天/8小時)×請假時數。

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國技公司扣除薛某雄工資的計算方式是,平均每小時扣除3000÷20.83÷8=18元,平均每天扣除3000÷20.83=144元。

然而,薛某雄卻認爲,國技公司扣除工資的計算標準錯誤,月工作天數不應當是20.83天,而應當是21.75天。請事假應當扣除工資的`計算方式是,平均每小時扣除3000÷21.75÷8=17元,平均每天扣除3000÷21.75=138元。

即國技公司每小時多扣除薛某雄1元,累計多扣除薛某雄392元,屬於變相剋扣工資。

2018年8月13日,薛某雄向國技公司遞交《辭職通知書》,但國技公司仍以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薛某雄上班。2018年8月23日,國技公司以薛某雄連續曠工3日,一個月累計曠工超過6日爲由,向其發出《曠工辭退通知書》。

嗣後,薛某雄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國技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未得到支持後又向法院起訴。

工資請假計算公式 第4張
  

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付工資

月計薪天數21.75天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如何確定月計薪天數。

國技公司主張,《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月工作日爲250÷12=20.83天,工作小時數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因此,扣發事假工資時,應當以20.83天爲月工作天數計算,每小時扣發18元。

經審理,法院認爲,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也規定,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如果依據月工作日20.83天計算日工資,實際上是在計算日工資過程中剔除了國家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11天法定節假日。

因此,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即扣發事假工資時,應當以21.75天爲月工作天數計算,每小時扣發17元。

最終,法院認定國技公司客觀上多扣除了薛某雄請事假的工資,構成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並判決國技公司向薛某雄補發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3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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