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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明確押金的性質

來源:秀美派    閱讀: 1.8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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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明確押金的性質,在租房時房東都要要求我們交一部分押金,這在實踐中也是經常產生糾紛的。對於房東來說,也是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處理的,以下分享合同中明確押金的性質。

合同中明確押金的性質1

一、押金的法律性質是如何的

押金除一般擔保所具有的屬性外,還具有自己的特點:要物性、單向性、補償性、預防性。 根據《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二、押金的效力規定

押金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運用於下列合同:

(一)租賃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然而遺憾的是,國務院1983 年12月17日頒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對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押金擔保持明確的否定態度,但全國人大通過並於95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其第四節“房屋租賃”中沒有對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規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層次原理

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即應當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使用押金擔保。因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這是一個合理合法的推論。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財產抵押或所謂的風險抵押金,這裡的風險抵押金其實就是押金。

(三)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時,店方總是要求旅客交付相當於或大於其預定期間房價的押金。

合同中明確押金的性質

(四)住院醫療合同,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總被要求向院方交納一定數額的住院押金。

(五)勞動合同,企業,尤其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在與受僱人簽定勞動合同時,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額的押金。不過,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

因此,這裡使用押金有一個是否合法的問題。不過,從其他國家如日本、德國的勞動立法來看,僱傭合同中使用押金是允許的。但臺灣省的學者普遍認為,押金僅適用於租賃合同。這樣的話,押金的範圍太狹隘。

債務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並生效,對當事人雙方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三、押金是什麼意思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合同中明確押金的'性質2

定金與押金的不同之處在於:

1.性質不同。

定金擔保所產生的只是債權而不是物權。而押金則為質押的一種特殊形式,屬擔保物權範疇。

2.對數額的要求不同。

定金數額必須低於主債標的數額,且不得超過法定的比例。而押金原則上必須與主債標的數額相等,甚至可以超過主債標的的數額。

3.交付的時間的不同。

定金的交付是在主債成立至主債履行前,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而押金的給付一般在履行前,也可以與履行同時,不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合同中明確押金的性質 第2張

4.轉移的權利不同。

定金擔保屬權利轉移型擔保,定金交付後,其所有權歸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有。而押金擔保屬佔有轉移型擔保,押金交付後,債權人負有妥善保管押金的義務,在主債未履行前,不得將押金據為己有或加以處分。

5.擔保功能不同。

定金擔保為雙方當事人的互為擔保,通過其定金罰則來實現其對債的擔保功能。而押金擔保只是為主債權一方的債權提供擔保,押金的效力只拘束交付押金的當事人一方,若接受押金的主債權人不履行主債時,不發生雙倍返還押金的後果。

6.擔保的主體不同。

交付定金的人只能是主債的一方當事人,而交付押金的人既可以是主債的當事人,也可以是主債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合同中明確押金的性質3

(1)抵銷預約說。 認為押金的交付意味著當事人之間成立押金預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押金與其債權相抵銷。

(2)解除條件附債權說。 認為押金的交付,發生了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即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的返還押金的債務上,附有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在所受損害的限度內押金歸於消滅的解除條件。

(3)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說。認為押金的交付,為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押金。

合同中明確押金的性質 第3張

(4)債權質說。認為交付押金者, 對其受領人有請求返還之請求權,系以該項債權設定質權,故其性質為債權質權。

(5)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說。認為押金的交付,其受領人負有附停止條件的返還義務,系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行為。受領人在自己債權受清償之前,無返還的義務。即以交付押金者將來履行債務作為受領人返還押金的停止條件,因而,他債權人不得對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實施強制執行,其受領人得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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