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把房子轉移了,債權債務糾紛在生活中時常發生,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總有的人會拒絕償還債務,這個時候債權人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如果對方開庭前把房子轉移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被起訴前,可以自由買賣房產的,如果被起訴,房產被凍結,就不可以隨意銷售房產了。但是,債務人為了躲避償還義務,而將房子進行了轉移,這個時候在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這個時候就可以進行收回,法院自己是不能夠判決收回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被起訴前轉移房子法院能收回去嗎
通常不會的,被起訴前,可以自由買賣房產的,如果被起訴,房產被凍結,就不可以隨意銷售房產了。
法院拍賣房子的程式:
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一、債務人在起訴前就轉移了財產
原則上,公民有權處分屬於自己的合法財產,但涉嫌惡意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相關規定如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要判刑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欠債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欠債人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欠債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欠債人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欠債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三、轉移財產罪可以判幾年?
惡意轉移財產罪人民法院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補充:關於判刑,刑事附帶民事其實難度很大,只是通常我會採取刑事的方案去和債務人進行交涉。畢竟目的是要回欠款,實在債務人最後成為了失信被執行人,人家沒錢,也最好不要去逼人家。留在外面,打工也能還點不是嗎?
一、民事訴訟前轉移財產的話怎麼辦?
被告人轉移財產或者被告人有轉移財產的'嫌疑時,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財產保全的程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為了保證被申請人的財產利益,申請人應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擔保。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對方轉移財產的做法不能坐視不管或者通過其他非法的途徑予以阻止,正確的做法只能是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才能將相關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同時,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必須要注意,如果自己錯誤申請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是自己而不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