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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撤訴法院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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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撤訴法院該如何處理,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一些肆意侵害他人利益的人,如果遇到這種人,我們不必浪費口舌和時間,最理智恰當的做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接下來看看原告不撤訴法院該如何處理?

原告不撤訴法院該如何處理1

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但必須依法行使。只有符合條件的代理人,持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並提交相關材料後,才可以代理當事人蔘加訴訟,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在原告未出庭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合法,則只能視為原告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按撤訴處理。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不撤訴法院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關係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群、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原告不撤訴法院該如何處理2

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通常情況下,出現下列幾種情形,法院將當事人提起訴的案件按撤訴處理: 一是未能按時繳納全部訴訟費,二是未能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庭。

具體規定如下:

1、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條)

2、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不撤訴法院該如何處理 第2張

3、登記立案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但符合法律規定的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4、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5、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屬於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五條)

6、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條)

原告不撤訴法院該如何處理3

一、民事訴訟原告未到庭按撤訴處理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作出撤銷起訴處理的,法院必須對原告和被告送達撤銷起訴的裁定書,送達的方式根據實際的情況而定。

二、被告拒不到庭怎麼辦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不撤訴法院該如何處理 第3張

一般來說涉及身份關係的訴訟,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離婚案件即是如此。也即,離婚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不到庭,相關事實就難以查清。為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視為自動撤回離婚起訴。

那被告不到庭,是不能視為離婚的。對於離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庭的案件,經過人民法院二次以上正式傳喚仍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傳措施,或者可以逕行缺席審理、判決。

缺席審理、判決,並不是說完全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來判,法庭仍應進行法庭審理,只不過視為被告放棄了質證與辯駁的權利。在實踐中,只要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舉證證據沒有原則性錯誤,一般會得到支援。

為此,任何公民不論因在何種情況下收到法院判決,都應積極地應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自認為對方的起訴完全是沒有道理的,而以無所謂的態度,既不向法院說明,又不到庭,最終釀成大錯。

需要明確的是,開庭審理是司法判決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原告開庭後無故缺席,就是放棄抗辯權,對後期司法判決的結果極為不利。司法機關確定不能出席庭審的理由後,會依法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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