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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9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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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一般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收集,法院只是輔助。法院一般來說只看證據,在法審審理過程中按照一定的順序對證據進行調查,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委託法院進行調查取證。那麼來了解一下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

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1

會的,依職權調查。

法院打官司,證據的原件應該交給法院嗎?

:原則上要提交原件,如果原件另有其他用途,如是身份證、產權證等,則可同時提供影印件,供法院核對後,原件應該返還給你。

如果一審不滿意,需要打二審的話,那些證據的原件是由法院自己交到二審法院去嗎?

:如果原件已經提交法院,則一審法院會將有關材料,並移送二審法院。

再就是擔心法院會不會把證據弄丟了啊?

:可能性是有,但一般不會發生。因為這說明了法院的工作失誤。

提供證據法官不調查,是合法的。當事人只能繼續收集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者觀點。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只有在有爭議,或者法官認為存疑的情況下,法官才可能去調查。法官不去調查,恰恰證明法官的公正性。

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

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審理期限之內。對於民事一審案件,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是3個月,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你說的情況來看,是超過了審理時限了。

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原、被告),在自己盡力調查取證完成舉證的同時,都希望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以期證明案件事實。但是,民事訴訟舉證基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所以並不是所有的問題、所有期望得到的證據都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有關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代理人)舉證、法院調查取證、當事人(代理人)申請法院舉證三種舉證方法。

第一、當事人舉證

這個不用多說,簡單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第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法院(法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決定是否依職權調查取證。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事項。

第三、法院依申請調查取證

即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 第2張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四、當事人如何向法院提出舉證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複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 第3張

第五、法院(法庭)調查取證的時間

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的審理期限之內。對於一審案件,普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目前對於法庭依職權或者一申請調查取證究竟多長時間完成,有關民是訴訟的法律規範沒有具體規定。但是總體上應該侷限在審理案件的期限,即審限內完成。

綜上,法院依申請調查取證屬於民事訴訟活動的組成部分。取證的時間是多久具體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確定的是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是簡易程式3個月,普通程式6個月。調查取證的時間應該計算在審理期限內。當然這個是“一般”情況,特殊情況下法庭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業可以酌情依法延長審限的。

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2

法院會主動調查並確定證據的真實性。但這並不是必然程式,下面分析給你聽: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法院有權調查。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一般將根據67條的調查稱之為法院依職權調查。

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 第4張

第二,民訴法未規定,但實務中大量存在的法院調查令制度,也是變相的法院調查。換而言之調查的主體雖然是律師,但律師的調查內容、邏輯已經向法官釋明且經過其批准。律師持調查令的調查,一定程度是法院調查的另一種形式。

第三,儘管如此,法院調查仍然是少數情況。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換而言之,原被告均應根據己方證據情況提出訴訟主張和進行訴訟抗辯。沒有證據證明,原被告的主張就都不會被支援,也就不能通過訴訟為自己爭取權益。

第四,法院依職權調查,一般發生在對一些國家檔案,一些第三人涉密事宜,一些與本案有關按僅有小部分有關或者僅需其證明某一小項內容的事實。鑑於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如此龐大,法官早已身心疲憊,自顧不暇,因此從訴訟法原理的角度上說,法院主動調查也是維護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方式,但訴訟策略上如果寄希望於法院調查,能不如等著敗訴吧。

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3

現在社會打官司,講究的就是證據。大多數情況下,法官都是讓證據說話。

但是,證據在對方手裡怎麼辦?或者是在國家機關手裡,我們靠自己的能力根本拿不到。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 第5張

有的朋友會說,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呀。但是法院裡太忙了,要面對很多很多的案子,有的時候忙不過來,不會幫我們去調查取證,但是不調查的話,官司就會輸。調查了有證據了,就會贏。接下來依依就給大家分享一個讓法官不得不查的辦法。

其實方法很簡單,就是你給法院郵寄一個書面的調查取證申請書,一定要保留好回執。法院收到書面調查申請書,確屬依法應調取的證據範圍,就一定會幫你調查取證了,一般關鍵證據肯定就是屬於依法應調查取證的證據範圍,不屬這個範圍的,肯定是無效的或者不關鍵的證據。

法院只看證據不調查嗎 第6張

為啥有書面調查取證申請書,法院就會給查呢?

因為如果卻屬依法應調取的證據範圍,法院如果不調查取證就判決的話,那就屬於事實不清而做出的判決,這是需要發回重審的。作為法官,肯定都不會想讓自己的案子出現問題發回重審,所以就會去調查取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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