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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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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律師是個崇高職業,是很多人所向往的職業,律師可以按照客户的特定需要加以策劃,可以讓我們避免不必要的風險。那麼律師協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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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單位,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其工作職責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組織律師業務培訓;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律師協會的招聘要求是:

1、年齡在18週歲以上,大專及以上學歷;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4、具有良好的品行,身體健康。 收起

發展歷史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1980年頒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成立於1986年7月,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國性的律師行業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均為本會會員,地方律師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現有團體會員31個(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個人會員近14萬人。中國律師協會具有很大程度的政治色彩和政府管控性質,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自律性組織。概述圖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律師協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主要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四)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五)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六)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按照章程對律師給予獎勵或者給予處分。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自成立以來,在對律師業務指導、交流工作經驗、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加強與外國律師之間的民間交流等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完善行業管理體制,為我國律師事業的發展作出了貢獻。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由祕書長領導,下設:辦公室、會員部、專業委員會工作部、培訓部、國際部(中國國際律師交流中心)、信息調研部,主辦會刊《中國律師》雜誌和網站“中國律師網”。

律師協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2

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律師協會是律師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門是律師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門,律師協會則是律師的行業自律性管理組織。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與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是我國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的一種可靠的組織保證。

第五章 律師協會

第四十三條 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律師協會,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地方律師協會。

第四十四條 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章程由地方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地方律師協會章程不得與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相牴觸。

第四十五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師協會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同時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律師協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2張

第四十六條 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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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律師協會是律師行業的自律性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這一規定有三層含義:一是明確了律師協會的團體法人地位,既區別於建國初期律師協會隸屬於司法行政機關的做法,又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的規定,其職能更獨立,責任更明確,法律地位更高;

二是賦予了律師協會參與律師行業管理的職能;三是界定了律師協會管理的性質,即,自律性管理,行使的`是私權力。她所代表的是律師行業的公共利益。

二、 律師協會的組織架構

目前,我國的律師協會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單一形式的行業協會。律師自獲得執業證始,就是當然的律師協會會員,並且必須接受其管理和監督,這一點是不同於西方國家的。

律師協會的領導機構——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律師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屆期與理事會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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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會實行議行分開的體制,律師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權力機構,討論決定律師事業發展中需要通過行業自律管理解決的重大問題;律師協會祕書處作為律師代表大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和決定,並負責向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律師協會祕書處實行祕書長負責制。

由於受律師業的發展水平限制,目前,我國的律師協會實行的是三級架構。即,中央、省、市三級,中央一級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稱ⅹⅹ省(區、市)律師協會,市、地、州一級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律師協會,稱ⅹⅹ市(地、州)律師協會。下級律師協會是上級律師協會當然的團體會員,接受上級律師協會的領導、監督。

由於歷史的原因,加之律師業發展水平的限制,目前,相當一部分地方的律師協會還是國家事業單位,由政府給編制,司法行政機關管幹部,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這種做法在律師業發展初期對於扶持律師業的行業管理,強化其職能是發揮了重要作用的,但也極易扭曲律師協會的性質,把律師協會當成了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律師的另一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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