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户口分户申請書,通常在子女長大之後,都會想要分出去獨立成家,也就是所謂的分户,而現在國家對於土地和房產政策越來越嚴格,特別是農村,那麼農村户口分户申請書怎麼寫呢?
農村户口分户申請書1
農村立户分户申請書1
尊敬的XXX派出所:
本人XX,性別X,出生於XXXX年XX月XX日,系哪裏人,現居住哪裏,由於什麼原因,特向申請貴所申請由厡户(户主)另立一户,户主是:XXX。
望給予批准。
申請人:XXX
日期:x年x月x日
另附:一以前户口簿資料和複印件一份
二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農村立户分户申請書2
因本人與父母一直住在一起,xxxx年xx月,我與XX結婚,應自立門户。經與父母協商一致,願意撥户分居,發家致富,自由生活,互不干涉。至於父女(或父子)贍養協議另立。望各級領導給予辦理相關手續為謝!
此致
申請人:xxxx
農村立户分户申請書3
尊敬的縣電力局領導:
您好!我們是xx鎮xx村xx自然村(23組)的村民。居住地集中在自然村村口,由於本村於2001年電力統一改革,當時該地段(xxxxx)還未有人居住,導致電力沒有到達。這幾年來,隨着經濟的發展,距今(2013年5月)已有14户(約70人)在該地段建立民房,但由於經濟困難,能力有限,用電問題一直沒有的到解決。多户居民共用一個電錶(於2004年xx等人申請的單相10A電錶),存在着較多的問題和隱患:
1、用户過多,電錶超負荷工作使電力嚴重不足,給居民的生活帶來極大不便;
2、由於距離電錶安放地遠(大部分距離共用電錶500米以上),民用電線質量低,導致電路能量損耗大,既沒有使電能的到充分利用,還產生了高額電費,使原本貧困的居民增加了經濟負擔;
3、該地段處於自然村路口,是入村的主幹線,車輛和人員流動頻繁。由於居民自主拉線,電線質量和電杆(由居民自制)分佈等不夠科學合理等原因,如遇較大風雨,電線搖搖欲墜,很容易掉落地面,危及人員和牲畜的安全,其隱患可想而知。
諸多問題未能一一陳述,我們深知問題的嚴重性和解決的必要性,但由於經濟困難,力不能及。特此向貴局提出申請,申請民用雙相到達各户居民家中,以解居民用電之憂。望領導批准。
全體居民企盼!祝您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農村户口分户申請書2
農村户口分户申請書
分户申請
户籍管理機關:
本人系某鄉鎮某村村民,我户現有X人,户主為XXX,户籍地址為某鄉鎮某村某巷X號,本人為户主的長子(假定如此)。由於本人已經成家,並與老人分開另過,居住地為某村某巷Z號,人户分離,生活多有不便,故而提出分户申請,請將本人,以及本人之妻XX,本人之子XX,共三人另立户,請批准為盼。
申請人:XXX
年月日
分户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户僅限於離婚分户,筒子樓的分户按平房分户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户手續的;
(6)其他情況。
分户程序
户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係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申請分户的時候,需要提交自己的基本信息坐落的地址以及遷移的户口地址,分户一般是需要自己在城市中有住房的',或者自己是屬於的高科技人才也可以遷移出去。
農村户口分户申請書3
XX派出所:
本人XX,於1984年10月4日生,大專文化,現住大方南郊。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大方鎮集體户居民委員會對江小學,非農户口,現在大方永貴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化驗室工作。
父親在大方鎮第六小學任教已接近退休之年,母親無業。十多年來,父親靠他微薄的工資供我上學讀書,養家活口,含辛茹苦大半身。現在我有了工作,不能老是依附老人們過日子。徵得父母的同意,我決定分户自立門户,自食其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五條、第十七條及户口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特向貴所提出分户申請,自願單獨立户,落户在大方鎮南街居民委員會。敬請批准予以分户為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