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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必備的材料

來源:秀美派    閱讀: 1.7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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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必備的材料,結婚是一件很高興的事情,可是離婚是一件很難過的事情,當離婚的時候是需要準備好一些材料的,小編和大家一起來看看離婚必備的材料的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必備的材料1

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帶上有效期內的身份證原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離婚協議書等資料進行辦理;辦理期間,還需要各自準備2張2寸的證件照片。

對於離婚證辦理,有人覺得很麻煩,有人則覺得很簡單;特別是離婚冷靜期的出現,導致很多夫妻都忍不住想去了解離婚這回事!其實協議離婚所需要的資料是很簡單的,若是雙方無法協議而走上訴訟離婚,則需要提供更多的離婚資料。

離婚手續,一種是雙方協議一致辦理的協議離婚,另一種則是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而不得不走法律的訴訟離婚,所需要資料相差很大。

離婚必備的材料

一、夫妻雙方協議一致離婚,只需要按照當地離婚所需資料申請辦理,手續很簡單

有些緣分盡了,曾經再美好的愛情終究還是會落幕,很多夫妻則選擇了放手的路,就是我們常說的離婚了;離婚到底需要怎麼辦理?需要什麼資料?其實每個地方所需要的資料都有差,但一般會包含以下的資料。

離婚證辦理,要求雙方各自提供:本人的有效期內居民身份證原件、本人戶口簿原件、本人的結婚證原件、本人近期的2張2寸證件照片、離婚協議書原件等當地要求的.資料。若涉及到跨境離婚的,還需要提供出入境證件、護照等資料纔可以辦理。

由於各地所需資料有差,是需要提前到當地婚姻登記部門進行了解。

二、由於財產以及撫養權而導致無法協議的,則需要提供超級多的材料讓法院判斷離婚

協議離婚辦理時候,所需要提供的資料都是很基本的,幾乎能提供資料就可以申請辦理離婚證了;但對於訴訟離婚來說,所需要提供的資料則如“無底洞”一般,幾乎是越多才是越好。

訴訟離婚,一般是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能是財產分配問題,也可能是撫養權問題導致走上了法律途徑;這個時候,雙方則需要提供協議離婚所需基本資料外,還需要提供所有的財產流水證明,工作證等資料,由法院去判斷且處理離婚。

不同離婚方式所需資料是不同的,需按情況進行準備。

離婚必備的材料2

離婚登記提交證件材料

l、本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雙結婚證

3、雙事離婚協議書

4、雙事各提交2張2寸單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離婚必備的材料 第2張

擴展資料:

涉外協議離婚程序手續

一、辦理機構

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比如上海,就是上海市涉外婚姻登記管理處。

二、辦理條件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

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5、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登記機構辦理。

三、辦理協議離婚時應攜帶的材料

(一)國內一方,應攜帶:

1、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含複印件)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用中文書寫。

(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含複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 婚協議書》。

(三)華僑、外國人,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含複印件);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

說明:

1、您還應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辦完離婚登記後,您需要提交註銷後的《結婚證》複印件。

離婚必備的材料3

辦理離婚需要的材料有:

1、證件類,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2、證明材料類,離婚協議書,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已經達成一致的協商意見。準備好以上材料還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過審查後,工作人員在30日內審查,審查期間可以隨時撤回申請,期限屆滿後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離婚必備的材料 第3張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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