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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有賠償嗎

來源:秀美派    閱讀: 3.6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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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有賠償嗎,公司從原來的地方搬到了另外一個地方,員工不願意去,公司與員工不能重新達成協議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公司地址搬遷可以向公司提出賠償嗎。

公司搬遷有賠償嗎
公司搬遷有賠償嗎1

公司地址搬遷可以向公司提出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上需要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內容。

公司地址搬遷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的變更,屬於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方能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因爲公司搬遷而離職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1、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搬遷有賠償嗎2

關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爲企業法人後,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註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你的公司從上海市的徐彙區搬遷到松江區,對上海熟悉的朋友都知道具有相當的跨度。而且松江區屬於上海市郊,交通等條件與屬於市區的徐彙區不可相提並論。即使提供班車,員工的上下班也會有重大影響。從你的描述來看,很多員工都認爲新的工作地點太遠,不願意過去工作,說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確實產生了困難。所以公司這樣的搬遷應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有些單位認爲,發生這樣的事,單位不與員工協商,直接要求員工到新的辦公地址去上班即可。如果有些員工不願意,自己辭職好了。這種想法是不對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對於所在公司來說,公司應該徵求每位員工的意見,同意到松江工作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的,則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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