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別人一句話被法院起訴,罵人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爲的,而且很多人都會對這樣的言論自由都分辨不清,這樣是公民對法律的認識還不夠到位,以下看看罵別人一句話被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罵人是違法行爲,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性質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一、辱罵也構成尋釁滋事罪嗎?
辱罵也有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具體來說,若是辱罵導致了以下情形發生,就有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辱罵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多次辱罵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持兇器辱罵他人;
(三)辱罵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
(六)其他情節惡劣情形。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的法律規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辱罵構成尋釁滋事罪怎麼處罰
1、辱罵構成尋釁滋事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辱罵他人構成誣陷導致他人坐牢的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不管是在現實生活之中當面還是揹着辱罵他人,亦或者是在網絡上辱罵他人,一旦他人的權益由於辱罵情形的存在而受到影響,那麼實施辱罵行爲的人,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爲是觸犯了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的罪名,具體犯了什麼罪,需要由司法機關進一步確定。
一、惡意辱罵他人怎麼起訴
1、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3、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辱罵他人在法律上也算是犯法的,不過處置的方式和程度要視情節的輕重而定,是不是在辱罵他人後有什麼過激的行爲或對他人是否造成了傷害等,嚴重的侮辱甚至構成侮辱罪。如果一個人無緣無故的辱罵他們,那麼,被辱罵的人是完全可以起訴他並且要求道歉後賠償的。
二、侵權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