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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和終止合同哪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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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和終止合同哪個好,在我們日常的工作中,一般都是需要簽訂各種合同的,合同的類型和效力有很多,解除和終止合同看起來相似的兩個詞,意思卻完全不同,那麼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哪個好呢?

解除和終止合同哪個好1

一、解除和終止合同哪個比較好

(一)勞動合同期未滿時候叫做解除合同,合同期滿到期不續訂就是終止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

(三)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爲。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1、債務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解除和終止合同哪個好

二、合同解除和合同終止有什麼聯繫

實踐中,筆者經常發現有人將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交替使用,在合同解除糾紛的判決主文中,常有“終止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某某合同”之類的表述。這說明,他們將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誤認爲是同一概念。事實上,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合同終止又稱爲告知,是指繼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向將來消滅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爲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爲形成權

且其產生都可依約定或法定兩種途徑,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首先,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後,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爲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於所有合同。

當它適用於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爲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徵,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我國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爲種屬關係,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三、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哪個需要賠款

狹義合同終止一般指合同依約定履行完畢後或協議解除合同,使得雙方當事人不再受合同權利義務約束。合同解除比較複雜,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因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當事人訴請法院解除合同,此時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其二,發生情勢變更(訂立合同時雙方無法預見、不屬於商業風險的、不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此時繼續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一方當事人訴請法院解除合同的,對對方造成的損失需要填平賠償;

其三,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當事人訴請法院解除合同的,雙方均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解除和終止合同哪個好2

一、兩者的聯繫

這兩個法律術語都是出現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無論是解釋合同還是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相同的部分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一種情形,說明終止合同的概念包含解除合同。使用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時,都是以合同有效爲前提的。

二、兩者的區別

1、概念不同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解釋,解除與終止都是動詞。解除的意思“去掉,消除”,終止的意思“結束,停止”。解除合同,在一個合同的履行之中才能行使解除權。終止合同,即可以在合同履行之中進行終止,也可以在合同終了時進行終止。

2、產生的原因不同

合同終止的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從以上可看出,終止合同既可是法律規定的情形,也可以是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也就是法定終止和意定終止。終止的原因主要是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消滅,適用於一方違約的,也適用於一方沒有違約的。

解除和終止合同哪個好 第2張

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在經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七)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從以上可以看出,解除合同可分爲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解除合同的原因主要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當事人違約等,主要適用於一方當事人違約的。

3、法律後果不同

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從以上看,解除合同可能導致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對於非繼續性合同有一定的溯及力;對於繼續性合同,與合同終止的效力一樣。

終止合同的法律後果: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按合同約定處理。終止合同,是一個對將來合同消滅的行爲,沒有溯及力。

4、後合同義務不同

終止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三、歷程分析

通過以上對“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的對比分析可以得出,在草擬、修改、審查合同過程中,在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可能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應當使用“解除合同”,約定守約方的解除權。而不能使用“終止合同”。

解除和終止合同哪個好3

一、合同解除的條件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爲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爲被稱爲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爲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

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解除和終止合同哪個好 第3張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項列舉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窮盡所有法定解除的情況,因而法律設立了未盡條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僅指《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還包括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六)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七)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八)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十)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十一)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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