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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私人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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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私人物品清單,異性之間的相處與磨合可以很多個階段,在度過甜蜜的曖昧與熱戀期之後,兩個人可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摩擦和矛盾,如果不及時溝通與調和矛盾的話,遲早會走向分離,下面來了解一下離婚私人物品清單。

離婚私人物品清單1

一、離婚的財產清單怎麼寫?

財產清單主要是就離婚雙方當事人待分割的共同財產所列的清單,包括家用電器、傢俱、私家車、私有房產、珠寶首飾及其它財物。通常到法院立案時,法院會給當事人提供格式化的空白財產清單表,包括財產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項內容。當事人可以就上述項目作好準備,列明清單,提交給法院或到法院後填寫空白格式清單。

1,起訴書是引起訴訟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起訴書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後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係的理由寫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無鉅細全都寫上的流水帳式的書寫方式,要將主要問題,主要觀點,主要理由寫清楚即可。實踐中往往有些原告,總是擔心沒有將事實書寫清楚,結果長篇大論,侃侃而談,實際上這樣做於事無補。

2,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不能有任何的錯誤,換句話說只要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寫對各自的住址,電話,從而避免在法院傳喚時 產生錯誤,耽誤時間。

4,在起訴書中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及不文明的言語。

5,寫完後一定要好好的檢查,不要因爲不小心寫上了對自己不利的話

離婚私人物品清單

關於離婚起訴書的法律規定: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離婚起訴書來說,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

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範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等。

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

(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後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後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爲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裏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後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起訴狀寫完後,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離婚起訴書怎麼寫

離婚起訴書,指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因離婚或離婚後財產、債務、子女撫養教育等事項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依法裁判的訴訟法律文書。提起離婚訴訟的原告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以及副本各一份,離婚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以及相關證據;

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離婚私人物品清單2

1、離婚時有必要製作財產清單嗎?

當事人到法院離婚,法院會審查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審判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因不瞭解共有財產狀況拖延了庭審,甚至造成二次開庭,增加了自己的訴累,也影響了法院的'辦案效率。所以,到法院離婚,製作財產清單十分必要。

2、離婚財產清單包括什麼內容?

離婚財產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特徵和數量。

(2)原物購買時的價格,如存在購買物品的發票,應一併提交給法院。

(3)財務購買日期、接受他人贈與的物品的日期、繼承財產的日期。在財產分割中,取得財產的日期對於確定其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起關鍵作用。

離婚私人物品清單 第2張

(4)財產來源,即這些財產是怎樣取得的。

(5)財產存放地點,不動產要寫明坐落地,物品要寫明存放處,存款要寫明賬號、存於何處。

(6)物品現在的使用人。

3、製作離婚財產清單要注意什麼問題?

(1)通常到法院立案時,法院會給當事人提供格式化的空白財產清單表,包括財產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項內容。當事人可以就上述項目作好準備,列明清單,提交給法院或到法院後填寫空白格式清單。

製作財產清單應儘可能作到詳細具體,表明財產的特徵。例如西門子牌318升雙開門電冰箱一臺,價值4800元索-尼牌29寸彩色電視機一臺,價值6000元共同財產中有汽車的,除規定項目外,還應準備汽車行駛證及複印件供法庭審查備案涉房離婚案件還應提交房產證複印件並攜帶原件以便覈對。

4、第二次被起訴離婚財產清單也要準備好嗎?

一般是需要準備好的。

離婚私人物品清單3

一、離婚夫妻個人財產包括有哪些?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即一方在婚前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婚前財產一般不會自動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財產人明確表示贈與。比如說婚前一方獨自出資購買的房產就屬於其個人財產,並不會因爲結婚而變爲夫妻的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各種費用因爲其個人受到傷害的賠償,因此配偶的另一方不能要求將其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若其對此財產進行了動用,需返還或賠償損失。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般來說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若沒有明確約定,應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若是在遺囑或者合同中明確約定只給夫或妻一方的,應當認爲是對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從而成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另一方不享受其所得利益。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書籍等生活日常用品,涉及金額不大的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物品,但是金額巨大額如金銀首飾不應包括在其內。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的財產如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以及醫療生活補助費等,以及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均應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離婚私人物品清單 第3張

二、約定的夫妻個人財產是什麼?

夫妻可以實行約定財產製,其效力優先於法定財產製。對於夫妻財產的歸屬,夫妻雙方可以共同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但是,爲了逃避債務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爲,將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此約定無效。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除了雙方可以自由協商約定外,其實多數情況下都是根據有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確定個人財產的範圍。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

當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也是有可能屬於個人所有,這主要就是兩種情況,即在婚內一方受贈與或者繼承所得的財產,此時明確說明了只贈與給這一方或者遺產僅僅由這一方繼承的,那麼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待處理。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一些財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基本上都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但這也並不是絕對的,比如說離婚的時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經毀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用等相關費用的賠償是屬於個人的財產。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離婚通常都會牽涉到房產分割問題。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離婚男女都能獲得一半房屋產權,不同的情形我們要區別對待。下面,律圖將在下文就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爲你做具體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呢?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於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對父母出資爲子女購房:

1.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於支付方個人財產;

3.該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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