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債務離婚後是否承擔,現在社會一直在不斷的發展,所以法律越來越普及,更多的人開始瞭解到法律的相關知識,比如說關於夫妻債務的問題,那麼不知情的債務離婚後是否承擔?
不知情的債務離婚後是否承擔1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在外借的債務,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償還。
但是存在以下情況可以視爲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3、一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該債務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
離婚後當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確認是否要承擔不知情的婚內債務:
1、如果該債務爲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不知情一方無需承擔;
2、如果該債務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不知情一方需與債務人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不知情的債務離婚後是否承擔2
一、夫妻債務離婚一方不知情的,有義務還嗎
實踐中並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債務的存在而承擔責任,而是看該筆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包括是否爲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爲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如果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麼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但要是認定爲夫妻個人債務的,那麼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時都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判斷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是否爲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爲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爲是否爲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爲共同債務。
2、參照上述判斷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可以大致分爲如下幾類:
(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
(2)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爲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不知情的債務離婚後是否承擔3
一、夫妻債務離婚一方不知情的應該怎麼處理
1、夫妻債務離婚一方不知情的處理:如果認定爲夫妻共有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責任的,都具有歸還債務的義務。但如果認定爲夫妻個人債務,那麼無論是否有一方不知情,該債務都只需有負債的一方償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債務如何承擔
1、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1)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爲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爲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2)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後的餘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 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爲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5、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6、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