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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是按照128天計算還是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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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是按照128天計算還是98天,女性是有享受生育津貼的,而且生育的醫療費用,即女職工在孕產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下面看看生育津貼是按照128天計算還是98天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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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爲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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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工資怎麼算

《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即女職工生育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標準與企業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掛鉤。

《社會保險法在明確了生育津貼標準的情況下,事實上也明確了女職工產假待遇的問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即生育津貼。

依據該《條例的規定,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爲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爲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爲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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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延長之後,生育津貼如何計算?按照多少天發放?

一、怎樣才能領取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待遇主要由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這兩大板塊構成,其中生育津貼佔大頭。符合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有一定的准入門檻的,並不是單純地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用就能享受生育津貼的。通常情況下,產後女職工申領生育津貼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參加生育保險,且繳費期限滿足參保地的要求。

領取生育津貼的基礎條件就是參加了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職工社會保險的一個險種,具有強制性,絕大多數用人單位都繳納了社會保險,這個基礎條件基本都是OK得。生育保險待遇遵循的是“當月繳費、次月生效”的基本原則。只要你前一個月參加了生育保險,次月就已經具備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資格。

生育保險生效很快,但是這並不等同於參加了生育保險的次月生娃了就能領取生育津貼。根據管理慣例,領取生育津貼對於生育保險的繳費期限有一定的要求,全國大多數省份要求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6個月--12個月。比如說,浙江省要求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12個月才能領取生育津貼。

浙江省女職工小張生娃時,生育保險繳費期限僅有3個月,那麼她不能立即領取生育津貼,只能將領取生育津貼所需要的資料保存好,繼續繳納生育津貼不中斷直至滿12個月之後,才能去社保局申領生育津貼。如果她生娃後,從公司辭職,社保斷繳了,那她則無法享受生育津貼這項待遇了。

②合法生育。

生育津貼是參保職工合法生育後才能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合法婚育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重要前提。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要求享受對象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辦理合法婚姻登記手續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職工。女職工非婚生育、未婚流產、無準生證生三胎等情形,均無法申領生育津貼。

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了生育保險,繳費期限達標,並且是合法生育的職工才能享受生育津貼這項待遇。

那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情形下怎麼辦?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參加生育保險,職工享受的生育保險相關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前工資的標準全額支付。

生育津貼是按照128天計算還是98天 第2張

二、生育津貼如何計算?

《社會保險法》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法律均規定,生育津貼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發。計算公式爲: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生育津貼計發天數或產假天數。

從生育津貼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生育津貼的計發基數通常是既定的,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翻譯過來的就是用人單位當前的平均社保繳費基數。另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就是生育津貼計發天數或者說是產假天數了,生育津貼計發天數和產假天數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這是最基礎的產假規定,現階段爲了鼓勵生育,多數省份推出了“生育獎勵假”,在98天的基礎產假之外,額外增加了30-90天不等的延長產假天數。延長產假之後,多數省份的產假天數都超過了128天,產假天數基本都在158天-180天之間。

過去,生育津貼的計發天數都是按照98天計算的。延長產假之後,就引發了延長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待遇究竟應該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還是由用人單位按照產假工資支付的問題,不同省份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例如,黑龍江產假天數爲180天。

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將生育津貼的計發天數從原來的98天增加至158天;北京市最新的產假天數爲158天,生育津貼的計發天數爲128天;山東省的產假天數爲158天,生育津貼的計發天數僅有98天。

上面這些內容旨在表明,生育津貼的計發天數和產假天數是有一定差別的,這二者不是完全等同的,不要將這兩個概念混爲一體。

延長產假天數之後,大部分省份的產假天數是大於生育津貼的計發天數的,這種情形下,生育津貼支付範圍之外的產假期女職工的待遇應該由用人單位保障,期間按照女職工正常出勤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待遇。例如,山東省最新規定,按照《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加60天產假,產假期間視爲出勤,工資由用人單位照常發放,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總結一下,延長產假之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可以概括爲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兩部分,尤其是生育津貼的計算要以當地規定的生育津貼計發天數和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個因素爲準。

三、如何領取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的申請由職工本人和用人單位申領兩種方式。目前部分城市規定生育津貼只能通過用人單位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基金將生育津貼發放至用人單位對公賬戶之後,再由用人單位發放至勞動者個人賬戶。

至於申領生育津貼需要提交的資料,無非是包括準生證、出生證明、結婚證、社保卡、身份證以及申請表等資料,各地有所不同,以當地社保局的具體規定爲準。

生育津貼不同於工資,不用支付個人所得稅。有人反映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的生育津貼少於生育保險基金打給用人單位賬戶的數額,懷疑是用人單位私自剋扣了。其實這種情況極少發生,可能是由於用人單位扣除了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墊付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應該承擔繳費的部分,這樣導致到手的實際數額低於應發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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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天產假如何計算工資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如果

(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除了98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

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在廣東省,實行晚育者(24週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於獨生子女)。

增加產假35天。有些單位在女職工產假天數問題上自行制訂標準,只要產假天數不短於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更強,應當予以認可。

生育津貼是按照128天計算還是98天 第3張

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不是產假工資,這點一定要搞清楚!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這就意味着,女職工在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內,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

正常情況下,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二者只能選一個,不能同時享受,但也有一些福利待遇超級好的公司,享受生育津貼的同時,工資正常發放,碰到這種公司就偷着樂吧!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之間還有這一個“就高不就低”的發放原則,如果女職工的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需要由用人單位補足,發放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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