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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政策

來源:秀美派    閱讀: 8.4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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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政策,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或多或少了解過吸毒,吸毒有零次和無數次,一旦接觸上了毒品,就很難戒除掉,就會上癮,弄得家庭支離破碎,下面小編整理了吸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政策。

吸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政策1

一、有吸毒史不會影響撫養權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因一方有吸毒史而喪失撫養權。法院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作出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判決。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吸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政策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一般來說如果已經成功戒毒後,這就不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因素,因此也不會影響法院判決撫養權,但如果仍然在吸毒則會影響撫養權的判決,這樣才能保證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

吸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政策2

一般情況下,吸毒人員屬於不宜、不能和無力履行監護人職責的特殊個體,但是中國現行法律與政策卻並未對此做出特別的規定。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

但卻並沒有明確將吸毒成癮或在機構內戒毒狀態列爲“沒有監護子女能力”的情形。中國現行法律政策而言,也缺乏支持吸毒人員履行監護職責的制度與措施。此外,中國目前雖然有確認精神病人行爲能力的規定.但卻缺乏認定吸毒人員行爲能力的具體制度和依據。

《民法通則》和慣用的最高院司法解釋都委託居委會、村委會、吸毒者工作單位等明顯不得當的機構處置無力監護未成年人的情況

吸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政策 第2張

從理論上和中國現行法律法規的條文規定來看,吸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監護缺失問題是不應出現的。《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但中國現行民法是上世紀80年代制定的,監護人缺位時主要由居村委和單位出面承擔。

在當時社會條件下由於“單位辦社會”,單位和居村委的控制力量比較強。但隨着中國社會轉型,傳統單位及社區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已大大弱化,再由居村委或單位落實監護職責便勉爲其難,父母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已經明顯不能自行充當監護人。

吸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政策3

一、吸毒人員新政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依據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衆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爲的。

吸毒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政策 第3張

二、強制戒毒如何實施

1、嚴禁吸食、注射毒品,堅決依法查處吸毒違法人員。《強制戒毒辦法》明確規定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各級公安機關要經常開展面向廣大羣衆的禁吸戒毒法制宣傳教育,讓羣衆充分認識吸毒的危害,教育羣衆特別是教育最易受毒品侵襲的青少年遠離毒品,提高羣衆抵禦毒品侵害的能力。

對吸毒人員一定要及時發現,依法處理;對吸毒人員交代和揭發的零售分銷毒品及容留、引誘、強迫、欺騙他人吸毒案件的線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取締地下毒品零售市場、吸毒窩點,摧毀毒品分銷網絡。基層派出所要切實掌握轄區內吸毒人員的底數,列入重點人口管理。

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要按照《強制戒毒辦法》規定的期限進行強制戒毒,對不宜收入強制戒毒所的要在常住戶口地或暫住地派出所的監督、管理下限期戒毒;強制戒毒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要依法送勞動教養。

2、加快強制戒毒所的建設,提高戒毒效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戒毒工作的實際需要,制訂建立強制戒毒所的統一規劃,報政府批准後實施。需要建立強制戒毒所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要及時向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和建所計劃,解決必須的財力、物力、人力,儘快開展強制戒毒工作。

強制戒毒所應當逐步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醫護人員和必要的醫療設備、文體活動器材,不斷提高戒毒效果。強制戒毒所應創造條件開展一些生產勞動項目,組織經脫癮治療身體已經康復的戒毒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矯正吸毒人員好逸惡勞的不良行爲,向戒毒人員傳授勞動技能,爲他們重返社會後解決就業問題、重新做人創造一定條件。

3、切實落實戒毒脫癮出所後的幫教措施,降低復吸率。戒毒人員戒毒期滿,已戒除毒癮的,在解除強制戒毒時,簽發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強制戒毒所、戒毒人員本人及家屬;

戒毒人員所在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暫住地派出所簽訂幫教合同書,落實幫教措施,鞏固戒毒效果。各級公安機關要隨時掌握本地區強制戒毒和勞教戒毒出所人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努力降低復吸率。

在我國對相關的吸毒人員有着較爲嚴格的規定,規定一旦發現這類人員就會採取一定的措施,對其的戒毒工作進行相應的戒毒。將其送到戒毒所中,根據相關的科學方法,進行相應的戒除工作的安排。維護我國社會的綜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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