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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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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大多數夫妻離婚都是因爲感情破裂才離婚的,在離婚的時候是有孩子的撫養問題要分配的,其中一個人撫養孩子,那另外一個人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的,下面是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

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1

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有效嗎

協議離婚顧名思義即雙方可以商量一切事項,包括各項錢款、子女的分割、付出問題。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簽字同意並且在登記機關完成協議離婚就是有效的。協議離婚的主要分割依據就是離婚協議,在之後的時間內,雙方要按照上面書寫的內容和法律履行義務。

法規原文

(一)《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

(1)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3)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5)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相關分析

對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全部由一方承擔,另一方不用承擔的約定是否有效,目前存在不同觀點。

有人認爲該約定實際上是排除了另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的,且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義務,所以不能用協議來排除,否則無效。

但其實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由一方全部負擔是有效的。首先,支付子女撫養費只是履行撫養義務的一種形式,但並非是唯一的方式。撫養義務包括多方面,既包括對照顧子女的生活、學習,也包括對子女進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擔子女的撫養義務不僅僅侷限於支付撫養費

因爲言語上的教誨、書信上的溝通,在探望期間與小孩的接觸等都能夠從不同層面履行撫養義務,婚姻法修正後規定的探望權也起到了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從其他方面履行撫養義務的一種保障作用。因此,那種認爲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由一方全部負擔就排除了另一方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的說法是不科學的。

其次,在民事法律領域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法不禁止則自由”,法律並沒有規定子女撫養費由一方負擔是非法的,所以,從法理上講,當事人可以約定子女撫養費由一方來負擔。最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確認了離婚協議中一方負擔全部撫養費這一約定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綜上,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子女撫養費全部由一方承擔是合法的。

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2

一、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費如何約定

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爲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一),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後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爲,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後;

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後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 第2張

二、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付子女撫養費,是否有效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子女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一方撫養教育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爲了實現儘快離婚的目的或者爲了在撫養權的爭取中處於優勢,會在對方今後支付孩子撫養費上作出讓步,甚至約定對方不用支付孩子撫養費,那麼有了這樣的約定,另一方就可以免除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了嗎?顯然不是。

撫養費的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即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對於子女在學習中發生的必要的教育費,理應是雙方各承擔50%,但就要對已發生的教育費舉出相關證據,證明所花費用。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約定。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但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大多數人都認爲只要離婚離婚協議生效,就可以不再承擔子女今後的撫養費,但是出現在生活中的很多案例都向我們證實了事實並非如此,離婚協議說不要撫養費也只是建立在子女和雙方都自願放棄撫養費,但是如果子女提出撫養費的合理要求,仍就是合法的。

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3

離婚協議如果寫明不負擔撫養費以後是否可以起訴

1、可以以子女的名義起訴,要求支付撫養費,離婚協議作爲父母雙方自願達成的對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於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

2、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離婚協議寫明不要撫養費 第3張

3、離婚協議作爲父母雙方自願達成的對 離婚相關事項的約定,屬於離婚雙方意思自治的範圍,但協議雙方只能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加以約定,無權在協議中剝奪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所以,在離婚協議中關於撫養費的約定不能對未成年子女產生法律約束力。

但是爲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該項權利,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要嚴格審查,以期判決能夠在合法的基礎上也做到合乎情理,從而體現法律鼓勵誠實守信的行爲準則。通常情況下要考慮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

只有在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收入無法滿足子女的正常學習、生活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給付能力時,才能在合理的範圍內支持未成年子女增加撫養費的主張。

即使在離婚協議當中寫明瞭不用負擔撫養費,但是也可以以子女的名義提起上訴,要求合理支付撫養費,因爲離婚協議只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協議,沒有人有資格去剝奪孩子所擁有的合法權利,所以離婚協議當中撫養費的約定對未成年子女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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