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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證需要什麼東西

來源:秀美派    閱讀: 1.8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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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離婚證需要什麼東西,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就像婚姻需要經營,一旦出現不可彌補的問題,走向分離。那麼辦離婚證需要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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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離婚證要帶什麼東西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離婚協議

5、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二、離婚證辦理程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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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三、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2、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看完本文之後對於這個問題大家都清楚了吧,對於在辦理健康證的時候需要帶上身份證,照片等東西,這是比較重要的一點,在材料齊全之後才能按照規定進行辦理健康證,這點需要大家重視。

辦離婚證需要什麼東西2

一、辦理離婚手續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一)戶口證明的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都要簽名;

(四)結婚證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覆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帶)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男女雙方都要準備)。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爲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要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以上的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注意:辦理離婚登記時應當領取號碼,排隊等待)

辦離婚證需要什麼東西 第2張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爲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爲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於雙方自願。這個只是問一下,並不實質審查。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分割。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3、登記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後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離婚證》的工本費應當在5-10元。各地規定不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辦理離婚是可以協議的方式也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對於不同的情況所存在的材料就會不一樣,而且還要按不同的流程來提交不同的材料,這樣雙方纔能合法的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辦離婚證需要什麼東西3

辦理離婚證需要的東西有: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訴訟離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起訴狀、起訴一方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有利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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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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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地辦理離婚證可以嗎

1、辦協議離婚,只能到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辦,不能異地辦。但如果是到法院離婚,2人都離開戶口地,被告在異地居住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異地法院辦離婚。其他情況不能異地辦理。

2、《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離婚證需要什麼東西 第4張

二、婚前買房離婚屬於共同財產嗎

1、具體要看情況,結婚前買的房子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在現實中普遍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爲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實中,許多父母爲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的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

(三)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共同財產一般如何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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