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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另一方有沒有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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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另一方有沒有監護權,現在因爲各種原因很好人都會離婚,離婚就涉及到孩子的孩子的監護權,離婚後,父母都是擁有孩子的監護權的。下面來看看離婚後另一方有沒有監護權。

離婚後另一方有沒有監護權1

夫妻離異之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因爲,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後另一方有沒有監護權

孩子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

孩子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所以,瞭解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是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還是在爭取孩子撫養費方面,都有很大的幫助。

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說,孩子撫養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是一種負擔,也是一種責任。

孩子監護權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另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就是說,對於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

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係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所以,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剝奪,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監護權。

夫妻離異之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因爲,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解除的影響。但現實情況往往是,父母離異之後爭奪的是子女的撫養權而不是監護權,因爲,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於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係。也就是說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

離婚後另一方有沒有監護權2

離婚後子女判給一方另一方還有監護權嗎

離婚後子女判給一方另一方還有監護權,離婚只能消除夫妻關係,不能消除父母子女的關係,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親還是由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

所以,父母離婚後,子女判給一方,只是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另一方仍有監護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離婚後另一方有沒有監護權 第2張

監護權的具體內容

監護權的具體內容可以分爲以下:

(一)人身監護權。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爲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爲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爲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爲之。

4、扶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爲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二)財產監護權。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爲: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離婚後另一方有沒有監護權3

離婚後是否還享有有監護權

享有有監護權。在雙方離婚後,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同時,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也沒有權利放棄子女的監護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的規定:“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本規定也從側面反映了除法定事由外,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得放棄監護權。

夫妻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條件有3種情況:

1、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是由於失去監護人。

關於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瞭解。

1、對子女有犯罪行爲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

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離婚後另一方有沒有監護權 第3張

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爲,法院不予認可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3、離婚後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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