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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金的规定

来源:秀美派    阅读: 3.0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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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金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想要离婚的夫妻也变得越来越多了,而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之一,那么下面就为大家分享一下离婚补偿金的规定。

离婚补偿金的规定1

离婚赔偿金应该支付多少要看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经济水平具体分析。

精神损害的一般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

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特别恶劣,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高于上述赔偿。

一般来说,离婚精神赔偿的数额应足以抚慰受害者的精神创伤和痛苦,同时应考虑加害者的经济承受能力。

离婚补偿款不给怎么办?

(1)离婚协议或判决中约定的赔偿必须执行。如有违反,判决生效后可申请离婚诉讼强制执行;离婚的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过程中是否有财产取决于具体情况。第一,法院有手段查询其财产;第二,法院将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来监督执行;第三,暂时没有财产的,案件暂时不能执行,但是对方有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不会过期。

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1、过错方标准

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错误一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持续时间来体现,这些具体情况反映了他们的主观恶意,不同情况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处罚的程度应该是不同的。

比如,错误一方肆意重婚、与他人同居或频繁通奸、屡教不改但未悔改,甚至因婚外恋而以更直接、更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被害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和情感伤害远远大于错误一方的秘密方式和内疚。

承认错误的态度

过错方的态度直接影响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如果错误的一方主动承认错误,事后安慰受害者,并试图获得受害者的理解,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就会减轻,容易克服;

反之,如果冒犯方仍然傲慢,无意认错,甚至骂人,暴力抛弃,肯定会加重受害者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考虑错误一方的态度。除了金钱等物质赔偿外,还可以要求错方道歉,以更好地达到安慰受害方的目的,这样,错误一方的态度也可以从一个方面体现出来。

离婚补偿金的规定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一个比较容易衡量的标准,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更应该重视错误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他们过分坚持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将是实质性的不平等。

此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法律权威的维护,否则,无论过错方的情况如何,判给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不执行,不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会再次伤害受害人。

2、受害人标准

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抵抗和恢复能力不同,所以同样的过错行为对不同的受害人产生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者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在受到同等侵害时比男性遭受更多的精神痛苦。

处于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中恢复,性格敏感、感情认真专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和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判断。

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经济状况

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经济状况不仅影响一定数额的赔偿能否达到他/她的期望和安慰,有时甚至影响受害者及其子女未来的生活,对于经济条件好、对方经济条件好的受害者,小额赔偿根本不能满足“安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讽;但如果受害者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靠错一方,多数情况下受害者还必须抚养孩子。

少量的损害可能会给受害者及其子女的未来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此时,离婚损害赔偿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以受害人财产损失为重点,无论对受害者的实质性赔偿或人道主义考虑如何,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根据受害者自身和家庭的经济状况来确定。

离婚补偿金的规定2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即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该规定是承认家务劳动尤其是妇女的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体现。

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讲,夫妻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现象是正常的。但是依据民法公平对等的原则的要求,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理应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

实际上,一方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义务,必然会出现个人所得财产减少的情况,因此,在夫妻双方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与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相应的补偿,《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适当的。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需要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主动提出,否则法院不会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离婚补偿金的规定 第2张

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设立离婚补偿制度,可以使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与财产上得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补偿与保护功能。离婚时适用经济补偿制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作出过各自归有的约定,即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度。如果双方对此期问的财产未作约定,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或虽然约定。但非约定各自所有的,不适用此项制度。

2、请求离婚补偿的一方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所谓付出义务较多是指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义务。

3、付出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付出的`义务予以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与一方所付出劳务的价值相当。具体数额应由双方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如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的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对老人的赡养方面的投人情况,一方对另一方的协助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判决。

4、请求离婚补偿权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无论双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请求补偿权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其过错剥夺其补偿请求权。

在双方出现了感情问题后也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在离婚时也是需要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如果说一方在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做出了较多的贡献时,在离婚时也是可以索要经济补偿的,但是法律中没有对离婚经济补偿的金额做出具体的规定。

离婚补偿金的规定3

一、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离婚补偿金的规定 第3张

二、离婚赔偿金一般是多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方都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

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一般,离婚精神赔金额要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要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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