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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不賠償怎麼辦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3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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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不賠償怎麼辦,一般來說過錯方都是需要進行賠償的,賠償的金額數目有大有小,此時我們都可以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下面就爲大家分享民事訴訟不賠償怎麼辦。

民事訴訟不賠償怎麼辦1

一、民事責任不賠償怎麼辦

1、民事責任是因爲民事主體實施了違反民事法律的行爲而應當承擔的結果,如果民事責任不賠償,可以與對方協商賠償或者前往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時限適用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1)一般情況下,我們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責任賠償請求權的期限是自我們知道或應當知道對對方享有民事責任賠償請求權之日起的三年。

(2)如果是分期履行的債務責任賠償的,則是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法定代理人的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自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受性的侵的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則是自未成年人年滿十八週歲起計算。

2、當提起訴訟的時間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的,此時,如果賠償人提出拒絕履行義務的抗辯,請求權人的勝訴權無法得到保障;如果賠償人在訴訟時效屆滿時仍然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爲抗辯。如果賠償人自願履行賠償義務的,不得請求返還。

民事訴訟不賠償怎麼辦

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在《民法典》的規定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十一種,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十一種。

三、不承擔民事責任及賠償的情形

並不是所有違反民事法律的行爲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民事主體不承擔民事責任:

1、因不可抗力的發生而不履行民事義務的;

2、因正當防衛而造成損害賠償責任的,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3、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4、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5、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訴訟不賠償怎麼辦2

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告拒不賠償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如果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方不按判決規定支付賠償款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法進行執行,以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哪些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刑事賠償分爲兩類,一是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二是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

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包括:

1、無罪羈押賠償,又稱冤獄賠償或錯案賠償,有錯拘、錯捕、錯判三種情況。

2、以下情況下發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民事訴訟不賠償怎麼辦 第2張

侵犯財產權的賠償範圍是: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麼辦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的,被告缺席不影響法院審理,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不簽收傳票或者被告無法尋找的,法院可以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送達,到期後視爲被告已簽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爲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民事訴訟不賠償怎麼辦3

一、民事訴訟被告拒不賠償怎麼辦

民事訴訟被告拒不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不賠償怎麼辦 第3張

二、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具體程序及操作方式

(一)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交申請書

《執行規定》61條明確規定:“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這就是說,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要向法院執行部門提交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遲延履行債務的情節以及對第三人的債權是否到期要進行審查

(三)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

執行到期債權,應向第三人發出代爲履行債務通知書,這是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後果。

(四)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處理。

《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規定》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制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因爲這是實體法上的異議,關係到債權債務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以及存在多少,是需要通過訴訟程序加以確認的。

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爲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也就是說,執行到期債權,第三人提出異議後,申請執行人認爲第三人的異議沒有道理,就可以代替被執行人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訴訟,待勝訴後再執行。此與《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是一致的。

(五)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履行債務通知書就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根據,執行裁定書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第三人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但是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後,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再強制執行。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後無論是自動履行了債務,還是被法院強制執行了債務,其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務已在履行的範圍內消滅。此後被執行人不能再依據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向第三人主張債權。

三、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二)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三)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四)代位權在內容上並不是對於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爲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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