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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處理方式

來源:秀美派    閱讀: 3.0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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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處理方式,在現實生活中,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會使用到金錢,我們可以發現涉及到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非常的多,相信很多人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以下分享債務處理方式。

債務處理方式1

一、債務處置的方式有哪些

債權債務處理方式具體都有:

1、積極清償債務

債務的清償嚴格按照借貸合同的約定進行償還,不論是債務種類、金額還是約定的結算期限,公司主動安排資金,及時還債,儘可能的節省債務資金流通產生的成本與費用。

2、對債務進行重組利用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二、債務重組方式有哪些

1、以資產抵消債務。這是典型的還債方式,通過以資產抵消債務的方式清償債務,對公司來說,不失爲一個好的還債方法。

2、以應收賬款抵消債務。應收賬款指該賬戶覈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單位收取的款項,以及代墊運雜費和承兌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業承兌匯票。

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爲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以債權抵消債務,可以理解爲債權轉讓。以轉讓的債權抵消應清償的債務。

3、以相應的股權或債權償還債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債權可以轉讓。債權是公司的一種財產,可以作爲財產對債務進行清償。但是由於股權價值易變動,債權不一定能實現,因此,用股權或債權清償債務要得到債權人的許可。

4、以勞務抵償債務。勞務也是一種財富,經債權人許可,公司可以派遣勞務或者其他形式的勞務償還債務。但是對勞務的價值確定和償還最好以書面方式約定。

債務處理方式

5、以固定資產償還債務。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爲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因此雖然固定資產可以作爲財務清償債務,但是在可以選擇的情況下最好用其他方式,以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轉。

三、債權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債權債務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和解。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在平等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當事人雙方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若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也調解不了,則可以達成仲裁協議。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可以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訴訟。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爲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債務處理方式2

個人債務糾紛

第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第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l、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第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

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第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爲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爲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第五、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爲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債務處理方式 第2張

第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覈實認爲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複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爲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

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

有委託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他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第八、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第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後,纔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

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爲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後,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第十、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爲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上述十種處理個人債務的方式就是律圖爲你精心收集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你順利的追討回自己的借款。當然,實踐中處理個人債務的方法並不只有這點,但無論是怎樣的方式都要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必要時,你可以聘請律圖專業律師來爲你解決相關難題。

債務處理方式3

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建議起訴解決。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1、在報紙等媒體刊登催收公告,避免訴訟時效過期

債權人可以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債務人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收集證據,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直接起訴債務人

債權人起訴後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證據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傳喚被告,公告期限屆滿,被告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3、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由其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的,債權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爲被告。

4、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不得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債務人下落不明屬於履行債務存在重大困難的情況。

(2)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處理方式 第3張

二、債務人死亡,債務糾紛怎麼處理

1、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清償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證明夫妻兩人明確約定這筆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或者夫妻之間約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並且債權人對該約定知曉的,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根據婚姻法解釋,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清償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債權人可以持相應證據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追償,因該債務的清償引起的糾紛即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爲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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