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效的婚前協議書,婚前協議對於不少即將結婚的朋友來說並不陌生, 雖然很多人認爲婚前協議很讓人爲難,也不好意思提出,但實際上婚前協議將避免婚後的經濟恐慌。以下最有效的婚前協議書。
最有效的婚前協議書1
甲方:某某某,男,身份證號:
乙方:某某某,女,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均系再婚,雙方相處後感覺良好自願結伴生活。爲免婚後因經濟問題產生糾紛,雙方本着互敬、互愛、互讓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需共同遵守。
甲方名下有房產一套,座落於 ,建築面積 。該房產屬甲方個人所有。雙方結婚後,乙方有居住權,直到雙方婚姻關係終止或甲方去逝。甲方去逝後,乙方需搬離甲方住房,迴歸自己家居住。甲方房產歸甲方子女繼承,乙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二、乙方名下有房產一套,座落於 ,建築面積 。該房產在乙方去逝後由乙方子女繼承,甲方及其子女無權繼承。
三、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如存款、傢俱、家電等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雙方有使用的權利,但仍歸個人所有。
四、因一方醫療、一方子女產生的花費及一方負債行爲均由各方獨自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五、雙方婚後因各自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與虧損,歸一方所有與承擔,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
雙方婚後的工資及養老金收入等各種收入與收益,均屬一方個人財產,不屬雙方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與支配;婚後所購置財產,歸購置方所有。
七、雙方對各自婚前婚後財產有完全支配與處分權,另一方不得干涉。
八、甲方同意每月支付乙方 元作爲雙方基本生活費用,由乙方管理與支配。
九、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肆份,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規婚前協議書範本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爲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範圍:
甲方的財產有,----(資產總價值---元),乙方的財產有,----。爲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甲方的轎車、工廠歸甲方個人所有;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爲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20--年--月--日
最有效的`婚前協議書2
一、婚前協議書公證如何辦理
1、準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一般協議書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申請
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審查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由於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係。
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爲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4、簽名
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二、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哪些
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爲結婚而簽訂的、於婚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是產生爭議。
1、 婚前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 婚前財產婚後歸屬情況;
3、 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或者責任規定;
4、 雙方對於共同債權、債務的分擔情況約定;
5、 住房問題的約定;
6、 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7、 雙方當事人簽名及簽名時間。
三、訂立婚前協議的程序是什麼
訂立婚前協議的程序是:
1、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進行界定,確定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另外,對於婚後共同財產,或者婚後取得的個人財產,也可界定所有權。
2、擬定協議文本。
3、雙方簽字、確認。
4、前往公證處進行公證。
5、按照協議規定,雙方各自取得一份或者多份協議,各自保存。
簽訂婚前協議,有三大好處:
(1)明確了婚前財產的範圍,特別是銀行存款等動產,以免日後對婚前財產的範圍發生爭執;
(2)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在婚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全部共同所有;
(3)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對日後的家務勞動及各方親屬的應酬作出約定。
最有效的婚前協議書3
一、婚前協議書需要公正嗎
1、公證採取自願的原則,即使不公證,只要不違法,就是有效的。
2、夫妻協議只能對財產進行約定,不能對父母贍養及孩子撫養作出約定,因爲這些約定有可能違反法律,當然如果這方面的約定不違法也是可以的。所以,如有這方面的約定,即使不去公證,最好也拿去給律師審查一下。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爲婚後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在婚前、婚後均可辦理,不受登記與否的限制。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則是指將上述婚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以增強該協議的公信力。日常生活中,人們習慣地簡稱爲“婚前財產公證”。
二、婚前財產協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2、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三、婚後是否還可以就婚前財產的歸屬達成協議?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據此,男女雙方不僅可以在婚前對財產的歸屬達成協議,也可以在婚後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達成協議。
公證的費用很高,不公證也是有法律效力的,當然律師見證還是經濟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