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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生求職有什麼招聘陷阱 千萬要當心

來源:秀美派    閱讀: 2.5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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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生求職有什麼招聘陷阱,千萬要當心,應屆畢業生暑假求職的高峯期,初出社會的應屆畢業生,更應該瞭解職場,以下是應屆生求職有什麼招聘陷阱,千萬要當心!下面爲你詳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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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薪。

初入社會的大學生,都有一種心比天高,覺得自己滿腹才華想要大展拳腳的傲氣。而許許多多不法分子和無良企業正是抓住了求職者的這個心理,以高新爲幌子,誘騙大學生求職者參與傳銷等非法活動。

2、虛假職位。

許多企業瞄準大學生涉世未深,不懂得企業職位的特點。把招聘崗位寫得模棱兩可,還附以高薪誘惑,當求職者應聘上,簽訂勞動合同過後,卻被要求去陪酒,賣保險,收賬等各種與本專業無關的工作。

3、免費勞動力。

有些企業以面試爲由,要求求職者提供廣告設計,創意文案,程序編寫等,通過以上內容的編寫考察求職者的能力。這實際上就是一種變相佔用免費勞動力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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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網店刷單。

現在,很多人都會無故收到:週末在家兼職刷單,月收入輕鬆過萬等字眼的消息。有些企業打着這樣的旗號,騙取勞動者完成網絡購買交易,時候卻沒有返還本金和佣金。

5、試用期陷阱。

現在有很多企業,在招聘員工時會在正式上崗之前要求勞動者有一個試用期,試用期爲一個月,三個月不等,並且在試用期期間,僅僅支付幾百,一千的勞動報酬。許多求職者因爲不清楚關於試用期的`規定而因此吃虧。實際上國家對於試用期有明確的規定,包括試用期的長短和試用期的工資。

試用期長短: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三檔: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不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報酬: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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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籤“試用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了“試用期勞動合同”,則應認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勞動合同。

2、不繳納社保費

一些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上面寫明員工自願放棄公司爲其繳納社保,公司將社保繳費的錢作爲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這種情況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僅要承擔補繳的責任,而且一旦發生工傷,本應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項也將由用人單位承擔。

類似還有向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補貼的約定,也屬無效。如勞動者已實際領取該款項,應退還用人單位後,雙方再按各自繳費比例共同補繳。

3、轉正後才繳納社保

試用期職工與用人單位也存在勞動關係,而只要勞動關係存續,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用人單位應爲處於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應屆生求職有什麼招聘陷阱 千萬要當心 第2張

4、試用期期限超過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限過長,如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卻長達6個月。對於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試用期工資低於法定標準

一些用人單位爲了節省成本,常常不給試用期的職工發工資或發很低的工資。

對於試用期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定額約定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對加班工資進行定額約定,是對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覈算方式的違背。

符合法律規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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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抵押物

部分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會要求勞動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財物等作爲抵押,之後才能上班。在勞動者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就以種種理由拖延或者不還抵押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果遇到這樣的單位,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8、只給勞動合同複印件

部分用人單位爲規避責任,在簽訂勞動合同後不主動將本應由勞動者持有的那份交予勞動者,或將勞動合同複印件交予勞動者,而不交予原件。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原件,有可能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帶來維權難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應及時向用人單位索要應由自己持有的勞動合同原件並妥善保存!